2012年下半年,衡东县法院大浦法庭受理了原告陈某、阳某诉文某、衡南某公司、衡东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正处在鉴定期。2013年1月31日,有农民工向县人大反映,该案所系工程尚欠农民工工资,要求政府及时处理,否则所有农民工将会到县政府上访。接到县人大反映后,法庭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鉴定机构,确定争议的原则,要求鉴定机构年前出鉴定结论;其次积极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确定春年后即行开庭。同时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要求他们年前要想办法付清农民工工资,至少要大部分付清。但原、被告双方均以经济困难,暂时无法支付搪塞。
2月1日上午刚上班,法庭承办人即至县人大汇报案情,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及法院目前处理此类问题局限性(主要为法院相关程序规定,目前无强制兑现权利),同时与相关领导探讨妥善处理方案,建议做好预案,跟劳动、建管相关部门衔接,必要时请公安介入调查,看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刚汇报完回法院不久,县政府应急处理中心便打电话过来,称有几十农民工在政府前讨要工资,要求法院协助处理。该案承办人放下手头的工作,当即赶至县政府,同时电话联系相关责任人至县政府接受处理。刚到县政府,部分农民工听到法院来人了,表示对法院工作不理解,认为处理太慢,法院应先行支付农民工资。承办人跟相关领导短暂沟通后,即召开农民工代表、相关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会。承办人先向农民工代表介绍案情、相关程序规定,先取得了农民工的理解。其次对相关责任人(即法院处理案件的原、被告)宣讲国家法律、政策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让其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性,要求务必先行支付清农民工工资。相关责任人均称目前无法支付,要求我们与衡东某公司联系,看是否能先行退还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县政府相关领导随即联系大浦镇相关领导,要求其做衡东某公司工作。衡东某公司称自己完全按合同进度付款,该款按合同规定,不能先行退回,此种方案已行不通。于是承办人与相关单位又做原、被告双方工作,讲明问题的严重性,要求他们务必解决部分农民工工资。文某经做工作后,拿来了二万元,陈某、阳某则表示自己没有办法。农民工则认为二万元太少,根本就发不下去,不肯接受此款,双方再次陷入僵持。面对此情况,承办人主动打电话给主管领导汇报,看能否退还原告预交的一万元诉讼费(从财务借支),解决农民工当前实际困难。此时已是中午一点半,农民工代表看到法院有如此高姿态及解决问题的诚意,同意先行接受,后再做其他民工工作。法庭人员看到情况有所缓和后,才离开去吃中餐。下午接近五点钟的时候,法庭承办人员再次接到县政府电话,要求再次参加此事协调。此次协调由县政府组织,由法院、公安、建管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参加。会上指出,先要摸清所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相关责任人要先行支付五万元解决农民工的燃眉之急,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在此情况下,衡南某公司同意先垫支二万。法庭承办人先从法律方面释明相关人员的违法性,并表态称同意个人先垫支一万元,后再回院办理相关手续。法院判决兑现时,先行兑现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如有争议需起诉,法院为农民工办理缓交手续…
农民工工资虽不是此案审理范围,但大浦法庭却将农民工工资摆在了首要位置,以其诚心、真心、耐心及实际行动,为此次群访事件及时妥善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得到了政府的肯定,农民工的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