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0日,衡东县法院对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龙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向某支付汽车修理费3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宣告为终审判决。这是衡东县法院宣判的首例民事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龙某欠原告向某汽车修理费3 600元,并有被告签字确认的一份修理清单为证。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遂适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做出了一审终审判决。
据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将本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标的额暂定为8000元人民币以下(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