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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送达判决细算亏盈,被告上诉期间急忙履行
作者:刘尚球  发布时间:2013-04-25 15:18: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判决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刘某在上诉期间内即表示服判息诉,请求法院尽快将其已冻结的银行存款抵作本息,以减少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2006年1月24日,被告刘某向原告衡东县信用联社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9.3‰,同年11月24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开庭时,被告并未亲自出庭,而是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代理人提出借据借款人签章处签名与被告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等抗辩理由,以此达到以拖拒还的目的。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据上的借款人实际上就是被告,同时原告向被告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本人已经签收予以确认,代理人提出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庭后法院又电话联系刘某本人,被告表示同意调解,但最后以双方分歧过大而宣告调解失败。调解无果,法院遂作出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约向原告还本付息的判决。

  在告知被告判决结果,并通知其领取判决书时,承办人同时给被告算了一笔细账。上诉虽是被告的权利,但如妄以借拖拒还则得不偿失,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据被告借款属实。何况,被告本身对借款一事并无异议。那么,截至被告还清全部本息前,除罚息外,被告所欠本金仍得按约计算利息,也就是说迟还一天至少得多还三十多元。听完承办法官算的明细账后,被告当场表示,服判息诉,并请求法院尽快请其已冻银行存款扣划以抵借款本息,以便尽量少算利息,减少亏损。至此,该案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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