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边某因非法制造枪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被告人边某的邻居曾留下6颗制式步枪子弹在自己的老屋里,1997年被告人边某从邻居手中购买该老屋后便将子弹非法持有。2012年10月上旬,被告人边某从废旧物品店购买4根摩托车避震器钢管,利用该4根钢管和家里原有的弹簧、废铁、砂轮等工具,对比6颗步枪子弹的一些参数,制造了手枪一条。同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边某因与邻居曹某发生打架,便从家里拿出自制的手枪当场开枪吓唬对方。经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边某自制的手枪系以火药为能量,具有杀伤力。
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边某如实交代了非法造枪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后悔不迭。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边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25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考虑到被告人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表示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