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人民法院通过庭前沟通,情法并重,在担保人的积极配合下,使得借款人提前兑现中国农业银行衡东支行本息39360元,最终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划上圆满句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9月20日,被告谭某因发展生猪养殖需要,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衡东支行申请40000元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季归还。谭某妻子单某及某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向某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被告谭某借到贷款后,并没有按约还本付息,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全部归还,最后甚至避而不见,以逃避债务。原告遂于5月8日将谭某、单某及担保人向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后,发现担保人向某系我县某乡镇政府工作人员,遂直接电话联系。通过沟通,向某对提供担保一事不持异议,同时向法院解释,自己替谭某担保是因双方系朋友关系,希望谭某能够将生猪养殖业发展壮大,没想到现在却惹上了官司。承办法官告诉向某,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向某出于朋友之情提供担保我们也能够理解,但向某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向某有义务督促谭某尽快还本付息,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可能因此导致朋友感情破裂。再说向某作为国家公务员,我们希望其能够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理解与支持。我们相信通过向某的出面,谭某应该会顾及朋友情面,不会让向某为难。听完承办法官的分析后,向某当即表示,一定协助法院督促谭尽快还本付息,争取自己不坐上法院的被告席。
5月14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衡东支行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原告认为借款人谭某已于5月13日将本息39360元全部结清,自己已经达到诉讼目的,故申请撤回对谭某三被告的起诉。法院作出准许原告撤诉裁定。至此,本案划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