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抢夺犯罪案件,俩外地青年男李某、李某某专抢单身开车女性司机11名,抢得财物价值共56000余元。两名被告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在家中密谋骑摩托车从永兴县到本县和衡山县城来“赚钱”——即寻找女性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女性驾驶员上、下车或者停下来时,由被告人李某某上前打开车门,趁女性驾驶员不备将车内的挎包抢走,被告人李某负责骑摩托车接应逃跑。2012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在本县和衡山县城抢夺11起,抢得现金56 200余元、黄金首饰、手机等财物若干,其中一台手机经鉴定价值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合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该院遂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