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虽有效,共同债务仍得还。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通过耐心悉法,细心说理,成功兑现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1年9月6日,被告邓某因购买挖机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借款3万元,约定年利率为9.184‰,2012年9月5日到期。被告邓某妻子卢某及舅舅饶某为其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邓某仅归还2500元利息,原告遂将三人一同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应原告申请,依法对卢某、饶某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其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开庭时,被告卢某辩称自己已经与邓某离婚,离婚协议上已经就夫妻债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即全部由邓某一人承担,而且该账户上的钱并不是自己的,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冻结。承办法官问她,这笔钱是不是夫妻存续期间所借,她是否知情。在得到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后,承办法官告诉她,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相关解释,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当事人间的离婚协议即使对夫妻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当然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本案从另一角度而言,卢某即便不因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由于卢某提供的是连带担保,依法也应承担连带担保人的责任。经过法官的悉法明理,卢某对此不再有异议。本案另一被告,即担保人饶某,经过做工作,亦同意先行将本息全部垫付,再另行找邓某追偿。
尽管被告邓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但因卢某、饶某同意调解,法院考虑到卢某离婚后的实际困难,最后调解由卢某承担3000元,饶某承担27000元,卢某、饶某有权持生效调解书及银行还款凭证向邓某进行追偿。经调解后,卢某、饶某当庭兑现全部本息,本案得以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