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1日,衡东法院执行人员以租摩的的形式,将被执行人刘某“请”到执行局,在被执行人仍拒不兑现的情况下,对其依法拘留。
刘某与聂某签订住宅建筑合同书,将其坐落在衡东县城关镇北街的私人住宅八层半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聂某施工,聂某又将住宅外粉刷转包给向某施工。聂某、向某均无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申请人王某在外粉刷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九楼踏步摔到八楼踏步,致六级伤残,造成各项损失249421.62。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聂某赔偿128321.81元,刘某赔偿39813.24元,向某赔偿13671.08元,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聂某、向某分别与申请人王某协调,分期分批兑现,但刘某寄希望其他人为他连带赔偿,所以法院多次打电话给他,要求其到法院按判决书执行,均以种种理由推拖,执行员上门执行,则避而不见。6月20日,执行员得到线索,被执行人刘某在城关国土局附近从事摩托车出租,而且对警车比较警觉。针对案情,执行局迅速进行研究,认为被执行人从事摩托车出租,摩托车行驶方便,灵活,执行人员现场去执行,很容易被其逃脱,不如让一名执行员到国土局那里租其摩托车到法院对面的二小,另处安排两个执行员等候,将其“请”到法院来。6月21日一切按预定方案顺利进行。被执行人刘某在法院仍耍“无赖”,被依法拘留。
第二天,被执行人家属与申请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兑现22000元,下少部分在二个月内一次性兑现,由被执行人的家属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