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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法不容,调低利率为民情
作者:刘尚球  发布时间:2013-08-05 11:00:21 打印 字号: | |
  借款不还法不容,调低利率为民情。近日,衡东法院通过释法理明,在情与法之间寻求平衡,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皆服调息诉。

  2010年11月8日,何某因养殖鸭子以进饲料为由在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同联社杨桥分理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9.33‰,2012年11月8日到期。贷款到期后,被告何某并未及时归还借款。经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才于2013年3月4日归还本息共计1894.66元。此后无论原告怎么催促,被告总以养殖亏损为由进行搪塞,拒不归还。无奈,原告遂于7月29日将何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应原告申请,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对何某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考虑到被告住在农村且地理位置偏远,7月30日,承办法官在原告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登门向何某送达起诉状等文书。何某表示,对借款一事没有任何异议,但因贷款养鸭时遇上了禽流感,导致亏损,才拖欠至今。事实上,何某认为自己当时贷款养鸭是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现在亏损了,认为与政府有关。承办法官当时就告诉何某他这种认识过于偏激,投资创业本身就有风险,能否成功受诸多因素影响。政府出台惠农政策本身是为农民提供资金、技术等支持,鼓励农民发家致富。意识到自己想法错误后,何某表示愿意分期归还,但最终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当场调解。走时承办法官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留给了何某,告诉何某,如有什么想法或实际困难都可电话沟通,但开庭的时候一定得到庭。

  本定于8月16日开庭,但何某于8月2日就赶到法院,他表示钱自己愿意归还,但希望能够在利息方面给予优惠,同时能够分期归还。通过了解,2010年,何某时任村干部,所借贷款的确全部用于养鸭开支,因禽流感事件,鸭市场不景气,导致亏损。目前何某仍在从事养殖生产,所冻银行存款便有部分是因惠农政策发放的专项资金。如果按双方约定判决并执行兑现难免会给何某的生产带来更大不利。鉴于被告情况特殊,在听取汇报后,主管副院长旷文林要求承办法官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与原告负责人进行沟通,在不违背依法处理的前提下,尽量对被告的要求予以考虑。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将利率调低至8.85‰,并免除被告全部罚息。被告承诺8月10日前归还本息共计50000元,余下金额于农历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当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捺后,被告又特地跑到旷文林副院长办公室表示感谢。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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