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从维护大局出发,积极能动司法,成功化解一起涉及37户农户权益的农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案,成功有效地平息了群体性事件,妥善地化解了“官民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院审理查明,某乡镇转运站因企业改制,其固定资产全部划归第三人即县资产管理中心所有,其2002年国土使用证遗失,第三人遂于2008年向被告县政府申请补办,被告向第三人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系同一宗土地,该宗土地与原告某村2组一山地相邻。由于历史原因,该证所圈定的土地当时并没有权属资料,在某乡镇转运站申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被告认为当时四至清楚,且有围墙圈定,在进行初始登记时便没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3.2.6.1关于“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的规定邀请原告某村2组村民到场,程序方面存在瑕疵。原告认为,该处山地本属原告所有,因被告向第三人发证存在地籍调查程序严重违法、土地登记无任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权属,请求依法撤销两证。虽然原告认为第三人已经蚕食其土地,但却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权属证明。同时,经调查发现,由于历史原因,类似问题,即被告在进行初始登记时没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由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的情形较多,被告向本案第三人颁发的38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存在该类行政程序瑕疵。
本案如从证据上讲,因为行政程序瑕疵不是行政违法,又因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依据,可能出现与行政复议一样的结果,即原告败诉。而该土地涉及到37户村民的切身利益,由此引发的后果可能是37户村民进行缠诉、上诉,甚至采取其它过激行为,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如果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瑕疵,应撤销本案所涉及的两证,那么势必会影响其它类似诉讼不断涌现,官民矛盾日益增多。更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被告向第三人所颁发的38个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撤销。不但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后果,而且影响行政公信力。所以本案无论如何判决,都可能会引发一系问题与矛盾。
鉴于本案情况特殊,法院高度重视,主管副院长张振中亲自主持各方多次进行协调,力求妥善处理。2013年7月31日上午,由张振中副院长、陈戈庭长组织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县国土局、辖区镇政府、衡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一起召开协调座谈会。经过多方磋商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衡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因竞得所确定的土地拟进行开发)与原告达成并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给予原告相应补偿,使其利益得到平衡。2013年8月6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与第三人的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允撤诉。至此,本案通过协调,不仅妥善解决了现有矛盾,而且成功化解了潜在问题,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