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构农民购买者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款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马某与被告人秦某各经营一家电器商店,利用在衡阳市经营电器业务的汪某手中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和其店内剩余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以农户名义到所在的乡财税所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财政家电下乡电器补助款。被告人马某共以28人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财政家电下乡电器补贴款33 262元,其中已申报并领取补贴款13 754元,(由于案发)已申报国家财政未拨付的补贴款19 508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于2012年11月8日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已退还所得赃款10 000元。被告人秦某共以三十名农户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财政家电下乡电器补贴款17772.04元。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秦某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退缴赃款17700元。法院鉴于被告人马某、秦某有自首情节,又退清了全部赃款,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