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是从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作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受接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衡东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案。被告人汤某和秦某与境外一家昌盛网络赌博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取得联系,并与昌盛公司达成协议,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昌盛公司除出现“和”和“对子”外按照赌资流量的万分之八十给二被告人提成。2012年12月28日至3月14日,被告人汤某、秦某多次在本县一酒店房间内,利用宾馆客房内的电脑登陆昌盛公司网站,接受李某、秦某某等几十人的投注,进行“百家乐”赌博。自2013年10日至14日,被告人汤某的一个赌博会员号中的赌资就达70万余元。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秦为图不法之财,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某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