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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执结10年积案
作者:陈戈  发布时间:2013-09-25 16:00:01 打印 字号: | |
  今年根据法院党组安排,行政庭在衡东县石滩乡小泉村走访,在走访过程中,多次听到该村民议论,该村村民陈某某10多年前骑摩托车路过石滩乡新建村时,邓某某等人在路边卸货,卸货过程中,不慎车门滑下,致陈某某八级伤残,2002年经法院判决雷某某、邓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至今陈某某没有拿到任何赔偿款。听到议论后,我们当即找到陈某某本人,认真听取陈某某反映的情况,回到法院后,我们在档案室找到了陈某某一案的所有案卷材料,根据衡东县人民法院(2002)东浦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雷某某、邓某某等人应赔偿陈某某损失35637.8元。但雷某某、邓某某等人没有自觉履行,2002年4月9日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12月27日我院以雷某某、邓某某等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裁定中止执行。之后,陈某某多次到法院要求执行,均因没有找到被执行人而无法执行。由于我院对清理积案很重视,实行大执行格局,每个庭室都有清理积案的任务,行政庭当即向主管副院长、院长汇报,得到院领导支持,我们认真阅读了案卷,因该案是2002年作出的判决,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严重不详,我们到银信部门查询,均没有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我们决定先核实三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在走访过程中,很多村民反映其中一个被执行人已死亡,但不轻自相信,我们的目标是确定每个被执行人,且不能够让被执行人察觉,否则被执行人会转移财产。经过大量的走访,得到当地村干部、人大代表的大力支持,我们终于确定了三名被执行人,村民反映的其中一个被执行人死亡是另一个姓名同音的村民。我们再次到银信部门查询,在外地查到了被村民误传已死亡的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当天我们就赶赴外地,把该款划到法院执行专用帐号,2013年9月16日陈某某将该款全部领走。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陈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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