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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户小额联保贷款案件中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刘尚球  发布时间:2013-11-19 20:04:39 打印 字号: | |
  今年来,受宏观经济与诸多因素影响,大量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呈井喷式状态涌入法院。我院今年6-10月共受理某银行县支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案82件。在审理中发现,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这项惠农政策,由于在发放贷款中操作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导致联保制度形同虚设,且由于案件之间相互关联,一案往往会牵动多案,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带来很大困难。如何审执该类案件则成为当前法院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

一、问题

  农户小额联保贷款是指农户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一般为3-5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自愿联合、多户联保、分期还款、风险共担"为原则。在审理中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带来极大困难。

  1、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导致贷款收不回。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的终极目的是改变农村落后的经济面貌,但其前提就是必须有一个创业项目,这直接关系到贷款风险的可控性。因此,在发放农户小额贷款时必须对联保小组进行深入考察、严格审批。而在实践当中,银行部门的信贷员为完成放贷指标,往往只注重贷款发放的量而未重视质,示严格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予以办理并放发贷款。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联保小组中存在年过六旬的老人及间歇性精神病人为借款人的,可想而知清收难度之大。

  2、将互不相识的借款人组成联保小组,导致联保成员间信任度低。国外学者经对联保贷款制度研究,认为联保贷款因彼此间存在连带责任,致使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内生相互监督的正向激励,从而能够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目的。组成联保小组,必须出于自愿,且应相互了解,才能彼此信任。将原本互不相识的人组成联保小组,违反了自愿原则,成员间信任度也低,实际上仅仅是为贷款而组合。这种组合自然不会对他人诚信度与履行能力予以更多考虑,也不会过多监督,还款则主要靠成员个人自觉履行。更有甚者认为,只要有一人不还,那么自己还与不还都得担责,权衡之下,则选择了拖、赖之策。在审判中我们发现A村的人与B村的人组成了联保小组,结果A村的人说B村的人根本不认识,后来听说还吸毒前科,自然不会为其提供担保。

  3、以联保小组名义多人贷款一人用款,导致联保制度虚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属限额度贷款,一般情况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有些农户为了筹集更多资金,就通过承诺责任自负而发动亲朋好友组成联保小组为自己贷款,所贷款资金由本人支配。而这又分两情形,一种是实际借款人本身是联保小组成员,另一种是实际借款人为隐名借款人。上文已经提到,因形式审查大于实质审理,信贷员对此情形可能知晓但并不反对,甚至贷款逾期后亦是向实际借款人催收,导致名义借款人误认为自己只出面未用钱,不用承担责任的想法。联保制度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亲属回避,即联保农户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以联保小组名义多人贷款一人使用情形中,大部分成员间存在沾亲带故关系,显然与联保制度设计初衷背道而驰。

  4、未释明“联保”即为连带担保,导致借款人相互扯皮。"自愿联合、多户联保、分期还款、风险共担"为联保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信贷员对“风险共担”有时没有解释到位。这里所讲的风险共担实际上就是指联保小组成员,只有其中一方违约,其他成员均得共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风险与后果。正因为信贷员对风险共担解释不到位,又囿于借款人是农民,文化水平有限及法律意识淡漠,对于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并没有仔细阅读甚至没有阅读,对联保贷款理解往往局限于“联”而忽略了“保”。因此,很多还了钱的人作为担保人被起诉时往往莫名其妙,自嘲为“联保就是变宝”,根本不愿承担担保之责。

二、建议

  为妥善化解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现有的矛盾纠纷,同时为促使银行在有序中形成良性的贷款新机制,不使国家金融秩序与安全经济因盲目放贷而受损,根据我院审结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对于移送至法院的农户联保小额贷款案件应该深入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尽量还原借款时真实情况,而不能单凭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记帐凭证、联保小组情况表等证据一判了之。而应在上文所提及的4个主要问题方面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只有做好分类,才能有利于我们有的放矢,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和准确适用法律,才能避免在审判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2、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农户联保小额贷款本身存在牵连,往往一案引发多案,处理不当不仅达不到清收效果,而且会激发联保成员间及与贷款人间的矛盾,因此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做调解时应以“谁受益谁担责”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即尽力促使实际用款人自觉履行。通过努力调解,我院受理的82件案件,调撤率达到96%以上。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力偿还贷款的,尽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允许借款人分期偿还或延长还款期限。对于有钱不还,进行拖、赖的,依法划清责任,及时判决,彰显法律威严。对于主动还款,但以不晓“联保”为连带担保抗辩对其他成员名下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视实际情况予以支持,以达到激励持观望态度的借款人及时还款。

  3、送法上门,就地办案。法院可以通过送法下乡的方式,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以便农户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针对一些农民因法律意识淡薄,及地方偏僻等原因不出庭应诉的情况,我们可以以巡回法庭方式,通过就地办案方式进行审理。一是拉近距离,方便诉讼。二是审执一案,教育一片。当然,银信部门亦应重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针对农户联保贷款中常见问题和易引发纠纷事项,向群众解释。增强农户的信用意识,避免不良记录。

  4、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对于实际借款人避而不见,采取躲、拖、逃等手段,规避还贷的,应当多方联动,形成震慑合力。可以加强与当地村委会、计生办、派出所、乡镇府沟通形成多方联动良好局面,让“老赖”无处遁形。同时加强与银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发挥司法建议的服务保障功能。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可通过司法建议,敦促放贷机构严格实行贷前审查、加强贷后监管、加强对信贷员的教育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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