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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工人帮人制造枪支部件被判刑
作者:陈琼  发布时间:2013-11-28 09:55: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制造枪支的案件。被告人罗某本是帮人制造枪支部件,没想到触犯了法律。

  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县五金店购买一根钢管后将钢管交给被告人罗某,让被告人罗某帮其制造枪膛。后被告人罗某明知是帮被告人秦某某制造枪支的情况下,利用其系车间工人的便利条件,根据被告人秦某某所提供的子弹参数在该厂车床做好枪膛后交给被告人秦某某。后被告人秦某某把枪支零件组装成完整的枪支。经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动力的自制单管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罗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加工、改装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罗某帮助秦某某制造枪支,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结合本案的实际,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近年来,因为私自制造枪支引发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经改装后的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发射各类金属弹丸,具有一定射程,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及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明知秦某某是制造枪支还帮助秦某某制造枪支的主要部件,让他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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