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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受理的几点看法
作者:徐卫平  发布时间:2013-12-24 16:24:05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增加,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因此因农村土地被征收引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也不断上升,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稍有不慎,将会引起当事人的申诉上访,从而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加,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大局,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如何处理,笔者谈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被征地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在这个问题上,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有不同的意见,地方各级法院也有不同的看法。199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王翠兰等6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6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中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等事业,现双方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2002年民立他字第4号批复中也认为,村民因土地补偿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争议的,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1)第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征用费、安置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认为:此类案件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理;2007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及经营权人有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补足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笔者认为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

  1、人民法院受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存在障碍。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往往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拥有为前提,有了成员资格,才能享有成员权,才能参与分配、享受待遇,而这种成员权的取得不能单独以户籍的存在为准,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村民对“户口”的观念已经淡化,村民嫁出不迁户口的、村民在外有了固定工作不迁户的、外出打工经商多年不迁户口、农转非不迁户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城市郊区农村户在人不在的“空挂户”现象普遍存在,各地法院在认定成员资格时都感到十分棘手。早些年人民法院认定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以村民是否履行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农业税上交等主要义务作为标准,但是现在中央对村民的五统三提留、农业税上交早已全部取消,人民法院认定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就更加困惑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组织。同时,法律又赋予了村民委员会享有管理本村自治范围内事项的权利,例如村民委员会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管理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等等。所以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个政治概念,在目前不是法院可以确认的。法院过多干涉村民待遇问题,就使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自治无法更好地实现,也极易引起村委员会或村民对法院的不满,影响法律的权威。

  2、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如何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法院不宜干涉。最高法院《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解释》的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⑴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交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等,并不是将所有的土地补偿款分光用光。⑵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⑶虽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其表述是“份额”不是金额,也不是数额,其应是一种权利等份的表述,主张的是支持权利,且该解释也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法院受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已经确定;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的民主议定程序已拿出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的是要求获得相应土地补偿的份额。

  3、执行难.对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案件的处理虽然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农村受几千年封建习惯和民间陈规的影响,加上每个集体经济组织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造成农村传统习俗、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国家政策相冲突,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规定被大打折扣,因此法院审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判决结果往往与土地分配方案相冲突,而对这类纠纷的分配方案,一般都经过村民会议通过,执行该类案件,涉及村民群体利益,大多数村民情绪不稳,而且村组基层干部及部分乡镇干部不配合,甚至煽动群众围堵执行人员。有的征地补偿款一到村组,很快就分配完毕,村组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所以,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要远远大于一般案件。最后的结果是村组不满意,当事人不满意、政府不满意,人民法院是“费力不讨好”。如早些年我院受理的一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某村民小组早以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到个人,该组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造成该案无法执行,申请人为此多次到京上访纠缠,县委县政府、县法院迫于无奈,多次召开协调会,达成由社会救助方式解决此案执行问题的意见,最后由法院、政府筹措了3万余元给付了申请人,申请人仍然不满,还要法院、政府支付利息而不断上访。

  三、如何解决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问题中存在着各种纷繁复杂的情况,甚至每个村、每个集体经济组织都会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审理同一类型案件而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纠纷,保障群众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法律权威的体现,也是维护人民利益较好的途径,但不是唯一的途径。“三农”问题一向是社会焦点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农民兄弟的切身利益,只有让农民兄弟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好土地征收费分配纠纷,笔者结合这几年的司法实践谈谈以下几点看法:

  1、对于到法院要求对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工作人员要做好热情的接待工作,耐心细致地倾听诉求,向其宣传解释法律和政策,并引导当事人到当地基层政府,由当地基层政府组织村组协调解决。如果当地基层政府对该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协调未果,当事人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主动地与当地基层政府沟通衔接,确有必要的到实地与当地基层政府、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座谈,广泛地听取他们的意见,根据法律、政策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拿出可行的建议,再由基层政府协调解决。如今年有一起土地分配纠纷案件,基层政府组织协调多次未果,后当事人在律师的引导下到法院请求立案受理,法院告知当事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由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服坚持要法院立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没有简单的一裁了事,而是组织相关村组人员到乡政府协调,听取乡政府、村组和当事人的意见,拿出初步的处理方案,法院向乡政府发了一份司法建议函,最终该土地分配纠纷圆满解决。对于土地征收分配纠纷案件的处理,我院于2009年就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对该类纠纷由政府部门组织协调处理,我院这5年来基本没有受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虽然近5年我院没有受理这类案件,但是从社会效果来看,我院对每起来访的当事人,都是耐心地向他们宣传、解释法律政策,引导他们走行政协调的途径解决问题,并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最终当事人合理的诉求都圆满得以解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一起因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案件而引发上访的现象。

  2、对一些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政府部门协调未果,当事人坚持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法律,通过审查,依法受理,但当事人起诉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原告起诉时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已经确定;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的民主议定程序已拿出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的诉求是要求获得相应土地补偿费的份额。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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