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用水本小事,一怒之下忘亲情。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犯故意害罪进行宣判,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各项损失23288.11元。
2013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因农田放水一事与其婶婶周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刘某用自己携带的锄头将周某打伤。周某经诊断为脾破裂、失血性贫血、多处软组织挫伤,鉴定为七级残疾。案发第二天,被告人刘某因害怕,外出躲藏。后经母亲规劝,被告人刘某回家找到村支书,请求村支书调处,并与村支书一起到周某家,赔偿了医药费4 000元给周某,后经群众举报被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案发后,经亲友规劝,主动向其基层组织负责人投案,此后一直在家,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