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2013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客自本县草市镇往高塘乡方向行驶,行至草市镇草市村6组地段时,遇张某在被告人车行前方横过马路,被告人赵某因未注意避让,导致所驾车辆在车行方向左侧位置将张某撞倒,致当场死亡。经衡东县交警大队认定,赵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没有逃逸,而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被告人赵某的妻子与张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全部赔偿款,张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被告人赵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能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因被告人赵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赵某在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处刑,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委托衡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赵某是否可实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该局在调查评估意见中认为被告人赵某具有较好的社区矫正环境,再犯风险较低,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实行社区矫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