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首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殊。原、被告之间是姨父和外甥的关系(其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次,产生借贷关系的原因特殊。原、被告为共同投资办石场,原告投资45万元到被告名下,但原告没有参与经营和管理,也未分红。
原告诉称,45万元的“投资”,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原告没有参与经营和管理,也未分红。而被告辩称,45万元是投资款。既然是共同投资,就要共担风险,现在投资失利,不应由我一个人来承担。
此案,调解过程可谓此起彼伏。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庭外和解失败后,开庭前,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因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庭审后,合议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才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能否成功,与调解法官的素质、方法等因素密不可分。高素质的法官能够迅速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势利导、因人施策,根据不同案情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才能够取得水到渠成的调解效果。在此案的调解过程中,合议庭充分把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并根据自己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熟练的调解技巧,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才最终“化干戈为玉帛”,促成此次纠纷的圆满解决。
在调解过程中,合议庭采用了如下调解方法,让我大开眼界。
第一,了解事实真相,找准责任。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和庭审过程中,通过仔细查阅案卷和询问当事人,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事件的经过以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了解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揣摩当事人的心里想法。这保证了调解结果不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也能使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信服。从而,真正达到“面和心也和”的调解目的。
第二,第三人介入法。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亲戚关系,合议庭建议双方当事人请自己信得过的亲戚或第三人作代言人,代自己发表意见和看法。这有效避免了双方之间发生口角冲突、无理性谩骂和指责,为成功的调解营造了和谐的环境。
第三,案件分析评价法。经过合议庭的劝导,作为长辈的原告率先作出表率,提出只要被告承诺还款,愿意放弃5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调解诚意。被告因为经济困难,又始终认为,不应由自己单独承担投资风险,不愿调解。后审判长将原、被告分开,与被告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上分析案件的利弊得失、是非责任,使其能够预见到判决的后果,调解结案的好处,引导被告作出正确的选择。在被告有所动动摇的情况下,提出分期分批履行的方案,最终,被告同意分期分批偿还原告借款的方案。
调解对于化解纠纷无疑起着很大的作用。我们不仅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诉讼纠纷,更要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利用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真正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仅要化解此次纠纷,还要防患类似纠纷的发生,让矛盾纠纷消失于发生质变之前。这才能真正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达到了创造和谐县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