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当申请人肖某被通知到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7000元兑现款时,眼含执泪,不停向地执行法官表示谢谢。
申请人肖某是衡东县的一名普通公务员,被执行人谭某是某武警部队的一名军官。2011年8月,谭某以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肖某作为军嫂,含心茹苦在家照顾小孩,守护家庭,却没有得到谭某的理解与尊重,对谭某提出离婚深表失望,遂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共有房屋归肖某,由肖某补偿谭某20000元,小孩由肖某抚养,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到小孩18岁。肖某因每月仅有1900多元工资,无力承受家庭生活及小孩的抚养费,谭某未支付的抚养费已达7000元(已抵减20000元补偿款)。肖某遂于2014年2月1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通过被执行人谭某所在的部队与谭某取得了联系,但谭某情绪激动,思想固执,且不断强调申请人肖某的不是。执行员首先严肃批评了谭某的错误观点,指出军人更应该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更应该勇于担当,否则法院完全可以通过部队甚至军事法院的协助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执行员指出谭某与肖某“结婚有缘、离婚有因”,但小孩是没有过错的,血缘改变不了,亲情割舍不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逃不了。经过法律解释、思想疏导,谭某坦诚,法官的一番话对他触动很深,决定立即兑现,并表示以后的抚养费将按判决书规定按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