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衡东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庭审中,该案鉴定人出庭作证,详细回答了法官、检察官、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问,并向法庭阐明了鉴定方法、鉴定依据。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衡东县人民法院第一例鉴定人出庭作证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中鉴定人应根据法庭需要出庭作证的规定已经生效。为了配合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衡东县法院在一审公诉普通程序刑事案件中,尝试以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证的模式,解决鉴定意见因过于专业化难以让控辩双方理解和接受的问题,这也是保障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公正性、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戴某某和其兄弟三人由于琐事与邻居向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戴某持扁担朝向某头部连砸数下后即离开现场,向某则与戴某弟弟扭打在一起,后经双方家人劝开。经鉴定向某的伤情程度符合轻伤。被告人戴某则认为事发时其不在现场,系无罪。
在该案中,法官认为被害人向某的创伤口是扁担还是木棍击打所致,关系到被告人戴某是否在案发现场。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以及法官就鉴定结论以及致伤方式向鉴定人提出了相关问题,一些专业性术语和问题也得以通过更为形象直接的阐释让法庭明晰。
据了解,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方面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另一方面也规定了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和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一度充当法官辅助人角色,少有出庭作证的,但新刑诉法的出台使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向“专家证人”演变,鉴定人出庭将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