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民二成功庭调解一起因合伙协议产生纠纷的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让此案案结事了。
据了解,2011年,原告成某、被告曹某合伙建立电器营销中心。一年后双方协商,由被告曹某以30万元收购原告成某所拥有电器营销中心50%的股份,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但被告曹某迟迟不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兑现,两人常为此发生争议,误会不断,矛盾摩擦升级。
2014年2月25日,原告成某以被告曹某违反转让协议约定为由,向衡东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归还转让股份时尚未兑现的10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原、被告双方系老朋友,又是合作多年的诚信生意伙伴,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轻易做出判决,而是认真阅卷宗、仔细分析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及矛盾根源,促双方当事人能互谅互让基础上,以获得双赢为方向进行商谈。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以调解方式处理此事。
3月13日,承办法院组织双方展开调解开作,但双方在调解中互不相让、言语偏激,矛盾极可能激化。面对该状况,承办法官一方面及时提醒双方克制情绪,另一方面耐心的反复协调和疏导,双方摒弃前嫌、坦诚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握手言和,重拾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