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石湾法庭和村干部“联手”做工作,成功地调解了一起矛盾较为激化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该案的原、被告系同村人,被告是俩同胞兄弟,哥哥陈伯良经营藕煤店多年,近年在操作藕煤机时不慎被压断了一条腿,进行高位截肢花掉了不少治疗费,安装了一条假肢。为了维持一家四口的生计,仍不得不继续经营藕煤店。弟弟陈水良见哥哥连行动都不便,却还在苦心经营藕煤店,便毅然辞掉自己手头的好工作 ,回家帮哥哥经营煤店。2011年上半年,被告雇请原告康国新做工,同年7月11日,原告康国新坐被告陈伯良驾驶的三轮车同去石湾镇杨梅村1组送煤,回家途中,因被告陈伯良驾车拐弯时操作不当,造成翻车,原告康国新的右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原告康国新的伤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两被告主动支付了原告康国新因治伤所花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近十万元,其余的损失因原告的治疗尚未终结而没有协商。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去年底被告陈伯良的妻子患上了白血病,犹如晴天霹雳打在陈伯良头上,陈伯良带着妻子四处医治,又花掉了近十万元的医疗费,这使得本已债台高筑的陈伯良更是雪上加霜。今年年初,原告康国新找二被告要求支付下少的经济损失82498元。被告陈伯良以已无履行能力为由拒绝支付,并声称,要钱没有,坐牢可以。被告陈水良以自己是帮哥哥陈伯良做事,没有理由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付。后村干部出面调解未果。今年3月,原告康国新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石湾法庭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开庭的当日,法庭考虑到该案原、被告是同村人的特殊性,特邀请原、被告所在村的村支书和村主任到庭。在庭审调解阶段,合议庭先认真听取了村干部的调解经过和调解意见,然后分组做工作,一组做原告的工作,一组做被告的工作,分别听取原、被告的调解意见,然后针对双方在赔偿数目上的差距进一步协商。经过合议庭和村干部几翻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劝说之后,原、被告终于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即除去已支付的费用,被告陈伯良、陈水良还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康国新经济损失28800元,并当庭兑现,原告康国新自愿放弃下少的经济损失。自此,一起剑拔弩张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及时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