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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内涵式发展需要解决好
“四关”
作者:江德应  发布时间:2014-06-09 08:32:13 打印 字号: | |
  2013年7月25日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以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

  “内涵式”发展原是企业管理学上的概念,与“外延式”相对而言。“外延式”发展是指通过扩大规模、增加数量来实现效益的发展模式,而“内涵式”发展则更加注重通过提升产品的单位价值,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最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内涵式”发展模式以其自身的科学性和独特性,受到了管理者的青睐,近年来逐渐被引入到教育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多个层面中来。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肩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职责,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警察机构以来,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不容置疑的是,随着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进入实质性攻坚阶段,队伍建设也面临着一些瓶颈问题,例如警力短缺、人员年龄结构老化、知识结构更新缓慢、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就依赖于走“内涵式”发展之路,充分挖掘队伍潜力,才能更好地服务法院整体改革。

一、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现状的集中表现及成因

  (一)司法警察编制不足,警力配置欠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行司法警察的人员配置比例这样规定:按本院在编干部总数的12%的比例进行配置。但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配置比例一般在8%左右,并且基层法院的法警大量存在兼职现象,一些单位的法警需要担任司机的任务,一些新招进的年轻法警担任却担任书记员、文秘工作,这样就造成了刑事案件的押解和值庭警力配置不足,庭审安全存在隐患,如果遇到刑事被告数量众多或者遇到突发事件,难以形成集中警力控制局面,往往需要紧急调警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支援。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财政拨款的局限,导致人民法院没有能力扩充司法警察编制。另一方面,一些基层法院对司法警察的作用还不够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只是后勤服务人员,没有审判权,也没有办案权力,没有必要增加编制。 

 (二)司法警察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主要两大块组成:一是人事制度改革以前的军转干部;二是全国实行公开招考招录进来的年轻人。这就造成了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存在这样一种现状:原先的军转干部大多年龄较大,军事素质高,但科学文化水平不高,较难跟上现代化的科技步伐;新招进来的年轻法警,知识文化水平高,但军事素质不高,战斗力不强;而且存在年龄断层现象。以我院为例,现有法警10人,其中年龄在40岁以上的6人,占总人数的60%,30岁以下的仅有2人,占总人数的20%,在他们中间部队复员的占60%,通过公开招考的只占20%。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顺畅,用警制度不合理  实行"双重领导、垂直管理"的要求流于形式,重视程度不一,少数单位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游击式"的用警方式与"松散型"的管理模式,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呈逐渐弱化的趋势。有的法院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精干力量抽调到执行、立案等其它庭室工作,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力量,从而使司法警察队伍不能发挥其正常职能作用。另外,聘任制司法警察由于自身综合素质不强,加上管理松散,对司法警察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司法警察装备较为落后,不能满足当前的安全形势 司法警察的装备,包括警用车辆,警械武器,安检监控设备,单警装备等等。部分人民法院经费较为紧张,并且对装备的重要性没有正确的认识,导致司法警察应有的装备没有得到落实,使得司法警察队伍没有形成强大的战斗力,在遇到突发事件时,缺少强有力的装备支持,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在前几年发生的多起袭击庭审人员以及司法警察的案子里,由于安检设备的落后和警械武器配备和管理存在的诸多漏洞,导致了一幕幕惨剧的发生。

二、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内涵式发展的举措

(一)严把“进口关”。只有严把进口门槛,才能提高整个队伍的整体素质。 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竞争、择优、公开公正、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针对基层法院警力不足、结构不合理这一现象,我们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落实:一方面增加全国公开录取司法警察的数量,提高司法警察的进入门槛。基层法院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每隔2至3年,通过全国统一招考,招录1至2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人才,既可以防止司法警察人员年龄的断层,又可以保证专业化人才的需要,公开招录时通过专业和学历的一些规定,确保基层法院招到合适的人才。另一方面招录合格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司法警察和聘任制司法警察相结合的原则,聘任制法警的录用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选拔,保障法警队伍中所进人员的质量。 

(二)强化“素质关”。 司法警察执行的是一项特殊的司法任务,这就要求每一位司法警察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针对目前法警队伍中警员素质参差不一的现状,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培训力度。基层法院领导对专业训练要有高度的认识,要保证起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当地的武警或驻军代培。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质量标准》的要求,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训练,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成为一支经得起考验的司法武装力量。

(三)优化“管理关”。 健全司法警察管理体系,可以从内外两方面入手:一是真正落实双重领导管理机制。要明确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和基层法院的领导职责,该哪个部门管的,就由哪个部门管,使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之间的指挥能够相互衔接,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打造一支管理正规化、科学化的司法警察队伍。二是加强司法警察的内部管理。我们应该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激励机制,推行岗位目标管理,制定详细的工作标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各项工作的达标条件;完善各项奖惩制度,并将晋职、晋级与工作成绩挂钩;聘任制司法警察集中管理,形成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准军事化管理体系。

(四)提高“科技关”。 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部具有威慑力的部门,其科技装备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用提升硬件配置来弥补警力不足上的缺陷。一是持续推进装备建设,建立全面的装备体系。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从传统单一的约束性和驱逐性警械发展为具备警械、通讯、防暴、防护、安检、监控这些类型的全面装备,以适应新形势的需。二是制定规范化操作条例,加强装备的正规化管理。司法警察部门要设置专人或者专门的小组,对装备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对警械武器的检查和包养,确保处理良好的工作状态。三是加强装备的操作使用学习,确保装备能够物尽其用。要更新司法警察的训练大纲,拓宽司法警察的训练范围,将装备的操作和掌握纳入司法警察的训练中去。

队伍强,则事业兴。新形势下,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面临警力不足、队伍老化等诸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抓紧队伍建设,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做到科学用警、素质建警、科技强警,更好地担当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捍卫者的神圣使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来源:法警队
责任编辑:黄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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