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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10 11:10:34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本院对外委托工作依法、公开、公正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省高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自愿接受本院的监督、管理,均可成为本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候选中介机构。

第三条、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联系、管理,并对其执业资质、纪律、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由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处进行全面管理、监督;本院依照中院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愿接受本院的监督、管理,愿意承办本院委托的鉴定、评估、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的入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能够准确、及时完成本院委托的工作事项;

3.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二级以上资质,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B级以上资质;

4.自觉接受行业年检,有近两年年检文书报告;

5.有3名以上取得专业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人员;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自愿接受本院的监督、管理,愿意承办本院委托的拍卖业务的拍卖机构入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愿意从事司法拍卖工作,能积极完成本院委托的拍卖事项;

3. 工作业绩良好,取得A级以上拍卖资质(取得的时间不迟于2012年底);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拍卖场所;

5.自觉接受行业年检,有近两年年检文书报告;

6.有完整可行的拍卖工作方案和特情处置预案,能保障拍卖会期间同步录音录像等;

7.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佣金收取的规定。

中介机构的名称、资质、执业范围、经营地点、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报告。丧失上述应具备条件的,不得再接受法院委托

第六条、愿意承办本院外委托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主动递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由本院司法技术室会同监察室进行审查,报院务会讨论通过,送中级法院审核批准,名单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页”的“中介机构”栏公示。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院相关要求和行业规范依法履职,按规定时间完成委托任务,遇到证据材料不足、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时,应主动与司法技术室沟通。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接到本院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司法技术室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开展工作,并在30日内完成委托事项。

接受重大、疑难案件的委托后,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工作计划,并在60日内完成委托事项。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当主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对外委托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可延期一至两个月。

拍卖案件,拍卖机构应在接受拍卖委托或降价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拍卖公告, 30个工作日举行拍卖会。

拍卖流拍的,拍卖机构应在拍卖会后5个工作日向司法技术室提交流拍报告,由司法技术室商请执行局决定是否再次拍卖,是否降价拍卖及降价幅度。

第十条、中介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或者经延长工作时限后仍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本院可以终止委托,并根据需要更换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收到终止委托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送检材料退回司法技术室。已经发生费用,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不得私自在工作范围以外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承办法官接触。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不得将受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机构,也不得交本机构之外的其他人员办理。

第十三条、拍卖机构应将拍卖公告的内容及拟刊载的媒体名称报经司法技术室批准。拍卖公告当显著、醒目,拍卖信息应当充分公开,拍卖信息内容必须合法、真实,不得对拍卖标的物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拍卖成交后,由拍卖机构通知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或委托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成交价款交付或者汇入委托法院指定的执行专用账户,并在2日内作出《拍卖成交报告书》,附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拍卖会影像等资料,交司法技术室。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已在本案作过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的。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规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司法技术室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终止对该机构的委托,另行委托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在办理本院委托事项时,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本院沟通、协调的案情以及鉴定意见和拍卖保留价等情况和内容。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业务:

1. 违反对外委托的期限规定,未按期完成委托工作的;

2.明知有回避情形,未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

3.未经本院审查,擅自发布公告及拍卖须知的;

4. 鉴定、评估报告或者拍卖公告内容出现差错或内容不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5.出具的鉴定报告因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及重要数据、工作程序错误以及鉴定人资质等原因未被法庭采信对法院造成影响;已经缴纳的费用应予以退回;并取消本年度入选资格。

6.未向本院报告拍卖报名情况或未通知法院参加监拍的;

7.对拍卖标的瑕疵情况没有进行调查,引起买受人异议的;

8.拍卖现场秩序不规范,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9.违反规定超标准收取鉴定费、拍卖佣金和其他费用

10.拍卖成交后,未督促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成交款的;

11. 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吃请的;

12.对标的小、难度的大的业务无法定回避理由,故意推诿的;

13.被行业通报,正在接受行业整改;

14.涉嫌违规、违纪情况尚在调查;

15.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委托和出庭要求;

16.拍卖机构在竞买人登记时设置障碍,散布对拍卖工作不利信息的;

17.买受人未付清拍卖价款而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出具成交确认书中买受人与竞买人不一致;

18.拍卖机构在拍卖法院委托的标的物时,对相关权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5年内不再委托业务。

 1、违反法院对外委托归口管理的规定,从业务庭室接受委托,或接受执行案件的评估、拍卖委托的;

 2.专业技术力量薄弱,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

3.机构工作人员因执业有关的行为受到刑事处分,或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法院停止委托的;

4.连续两年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列入整改;

5.伪造从业人员资质、社会保险证书等材料;

6.有违反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评估、拍卖、变卖错误或者诱发群体性事件的;

7.不向人民法院提供年度工作报告,或向法院提供虚假资料的;

8.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法院委托和出庭要求的;

9.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或者私自组织当事人勘验现场等活动的;

10.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工作秘密和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拍卖保留价等,影响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公正进行的;

11.中介机构及其所属人员在办理委托事项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12.故意隐瞒被行业、执法部门审查、追究责任等情况的;

13.丧失继续经营资格的;

14.具有暂停处分情形,暂停处分期间私自受理司法委托的;

15.丢失相关证据材料和委托资料,严重影响委托事项办理的;

16.与当事人、竞买人等串通,存在明显的围标、串标现象,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

17.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情况的;

18.其它违反对外委托规定和不适合继续从事对外委托工作,应当除名的情形。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遇有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附:

2014年入选衡东县人民法院中介机构名册

湖南省拍卖公司

株洲天岳资产评估事务所

湖南中鼎精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衡阳兴宝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新时代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衡阳市连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衡阳兴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衡阳市翼通拍卖有限公司

湖南湘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衡阳金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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