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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委托中介机构的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4-06-10 11:36:31 打印 字号: | |
  一、 法医临床类的鉴定流程

(一)、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概念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鉴定机构(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三)、鉴定原则

1、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2、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 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3、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确定不能接受检验的;符合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中以原始损伤鉴定的规定;经送检验单位确认的文证资料真实、可靠。

(四)、委托、受理及流程

1、法院司法技术室是专门对诉讼内案件需要进行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专门管理机构。不受理社会上其他鉴定与委托。

  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法院为了查清事实,决定鉴定;二是当事人对以往的鉴定有异议,并且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重新鉴定的理由。

  2、鉴定机构的选择一般采取当事人协商方式,对于复杂、疑难及重大案件或者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决定鉴定机构,或者移送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处办理,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3、承办法官向司法技术室移送鉴定案件,应当移交下列材料:案件鉴定移送表;当事人申请鉴定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鉴定机构选择(协商)笔录;住院病历资料(住院病志,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医学诊断证明书,影像胶片及检查报告单等);原鉴定意见书。对于疑难复杂的重新鉴定,需要递交旁证材料三份。精神疾病类鉴定,要补交既往家庭遗传病史资料,当地医疗机构诊疗过程材料,被鉴定人生活周围邻居对其发病过程、表现等旁证材料三份。

司法技术室对是否受理三日内作出审查意见。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移送法官告之当事人在三日内协商(决定)鉴定机构,并预缴鉴定费和实际支出费,三个工作日内向中介机构办理对外委托手续。

  4、对疑难复杂委托鉴定的案件,一般情况邀约双方当事人参与鉴定过程,当事人不愿意参与的,不影响鉴定进行;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监督。

5、对于已经办理对外委托的各类案件,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一般不得申请撤回。经法院决定撤回的案件,已经支付中介机构的鉴定费由中介机构决定收费额度,已经开支的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
来源:司法技术室
责任编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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