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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民警抓嫌犯,追刑责方悔晚
作者:刘尚球  发布时间:2014-06-17 09:17: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3年11月27日,衡东县公安局大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发现在逃犯罪嫌疑人阳某长塘村活动,于是派民警路程、李凯、协警邓勇持传唤证到现场执行公务。因阳振华拒不到案,民警预在对阳某执行拘传时,被告人袁某、黄某等人上前进行阻拦。被告人袁某挤到阳某和办案民警中间抓扯民警路某双手,导致路程不得不将抓住阳某的双手松开,被告人黄某则用手拦住民警,并扯住民警的衣领,导致阳某从现场脱逃。后经鉴定,民警路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袁某、黄某赔偿了民警路某医药费3 000元,并获得了路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黄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认为被告人袁某、黄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本院对二被告人在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处刑,可适用缓刑。另本院委托衡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袁某、黄某是否可实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该局在调查评估意见中认为被告人袁某、黄某具有较好的社区矫正环境,再犯风险较低,建议对二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尚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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