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摩托大盗李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午9月2日至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在逃)从永兴县流窜至衡东县城关镇、衡山县城关镇伺机盗窃摩托车。被告人李某某望风、接应,李某开锁偷车,二人先后在衡东县城关镇盗窃4次,盗窃摩托车4台,在衡山县城关镇盗窃2次,窃取摩托车2台,盗窃数额总计30308元,二人将所盗摩托车骑回永兴县并销赃,所得赃款除去开支,二人平分,并被挥霍一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范某损失4 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范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实施了驾驶摩托车搭乘李某到衡东、衡山作案及望风的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