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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评估不通过,收监执行面壁再悔过
作者:刘尚球  发布时间:2014-07-10 10:12:33 打印 字号: | |
  即便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如社区矫正评估不通过,仍要面临蹲监之苦。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采纳衡东县司法局不予社区矫正的建议,对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一审判决。

  被告人毛某某与刘某某因合伙经营房产开发公司而产生矛盾。2013年1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到达新民村某工地后,听说刘某某与司机刘某在该工地上阻工,遂从自己的车内拿出一根铁棍,先是用铁棍将刘某某使用的车子后排窗户玻璃砸坏,随后又持铁棍朝蹲在工地上的司机刘某后背、右手臂打了两下,将刘某打倒在地,再追殴刘某某时,刘某某当场逃离。后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残疾程度评定为9级。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的谅解。

  经委托衡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毛某某是否可以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了解,被告人毛某某一贯表现较差,邻居关系一般。认罪悔罪态度较差,性格冲动,容易发怒,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差。在庭审调查心理测试评估过程中,易表现出敌对的情绪和行为,被告人毛某某社会风险等级较高,再犯罪风险较高,建议本院不予实行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衡东县司法局的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考虑到毛某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及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尚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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