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刘某、傅某犯盗窃罪进行一审宣判,分别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五千元,五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三千元。
2014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傅某共同商议去“盲人”单某家盗窃。随后,由被告人傅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某来到单某家。按照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傅某利用熟人关系先叫单某开门,被告人傅某入室后,故意将被害人单某家大门虚掩,并将电视机声音调大,然后带被害人单某到二楼聊天,被告人刘某则乘机进入单某家。刘某从单某存放钱物的皮包内窃取现金3500元后随即离开,到本县一宾馆开房等候被告人傅某。被告人傅某见同伙已得手,便借机告别被害人单某,骑摩托车来到宾馆与被告人刘某进行分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傅某将赃款款全部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傅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按照主从犯规定结合本案量刑情节分别量刑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