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肖某拘役四个月。
2012年10月7日晚,刘某寻找自己的女友尹某未果,便打电话给被告人肖某的女朋友谭某,询问自己的女朋友是否与她在一起,谭某告知没有。后刘某在县滨江公园看到自己女朋友与肖某、谭某在一起,便认为谭某欺骗了自己,与谭某发生争吵并打了其一记耳光。看到女朋友被打,肖某便进行还击,在打斗中,被刘某用匕首刺成轻微伤。26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得知刘某和他人在某饭店吃饭,遂纠集多人持砍刀窜至该饭店进行报复,被告人肖某持砍刀将刘某砍伤。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的家属代其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告人肖某获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可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