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1996年生,因平时劣迹过多,未能通过社区矫正评估,尽管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仍被收监服刑。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罗某犯寻衅滋事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多次伙同谭某某、文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均另案处理)在衡东县石湾镇随意殴打学生4次、致一人轻微伤,并索要未成年人的财物2次,索取钱财70元,手机一部。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罗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受传唤期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考虑被告人罗某是在司法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其法定监护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等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法院遂委托衡东县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评估。但调查表示,被告人罗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和村民均表示,被告人罗某从小就缺乏父爱母爱,一贯放任自由,没人管教,怕带坏其他小孩,不同意在当地实行社区矫正。司法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实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
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被告人量刑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虽经衡东县司法局评估认为被告人罗某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但鉴于被告人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在适用减少幅度时予以从宽处罚。在对被告人罗某进行法庭教育并深入分析原因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