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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摩托车主索赔未果纠人砸皇冠获刑
作者:刘尚球  发布时间:2014-07-28 08:32: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谭某、林某犯寻衅滋事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6月12日,被告人谭某驾驶摩托车与袁某父子驾驶的小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袁某将谭某送至南华大学附二医院住院治疗,并缴付了医疗费。2013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谭某与陈某(已判刑)等人在本县大浦镇“燕红酒家”找到袁某,要求袁某再赔偿8000元,遭到袁某拒绝。被告人谭某认为袁某态度不好,怀恨在心。随后,被告人谭某授意陈某,要陈某帮自己把袁某的丰田皇冠小车砸了,以出一口气。当日下午16时许,陈某先纠集周某(已判刑)、陈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林某,在城关农贸市场购买3把铁锤,驾驶一台小车到袁某家门口。在袁某家门口,陈某指使被告人林某等人下车,使用铁锤将袁某的丰田皇冠小车外表砸坏。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逃离后,陈某向被告人谭某电话报告了砸车的情况。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袁某被砸轿车损毁价值17501元。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赔偿袁某3万元钱,袁某对被告人谭某、林某等人均表示谅解。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为发泄情绪,指使他人任意损毁私人财物,被告人林某受他人指使持械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林某积极实施损毁财物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两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应及时通知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取证作出责任划分,并以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为赔偿依据进行协商。如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诸之于暴力手段。否则,不仅索赔不成,反而要面临牢狱之灾。
责任编辑:刘尚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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