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赵某因建住宅需要向衡东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建房用地许可证。2013年11月14日,衡东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法为赵某颁发东土建字(2013)第2436号衡东县建房用地许可证,批准面积为130平方米。但赵某所建住房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56.3平方米,超标26.3平方米,建筑面积超78.9平方米。2014年1月10日,衡东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6.3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计建筑面积78.9平方米;2、并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789元整。时效期满后,衡东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便以赵某非法占地为由,于2014年6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两次向双方下达听证通知,但赵某均没有到庭参加听证。
二、分歧
本案在合议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6.3平方米上新建建筑物无法确认是那一部分,因执行内容无法确认,标的不明确,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应当裁定准予执行。如果仅考虑执行标的物的不确定性而裁定不准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法律相违背,同时会造成类似的违法行为滋生蔓延。
三、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该条同时规定,非法占用的土地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赵某通过审批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只有130平方米,26.3平方米属于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应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又因非法多占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该26.3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应予以没有,还可以并处罚款。因此,衡东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可以实现执行。从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来看,有两项,一是没收超标占地上的建设物78.9平方米,二是罚款789元整。罚款自然具体明确,执行起来没有异议。但78.9平方米建筑物系130平方上建筑物的一少部分,且不具有独立性,也不具有附属性,具有不可分割性,如何妥善处置的确面临困难。没收,实际上是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没收程序而有所不同。超标面积的具体划分可以按实际面积与许可面积及红线图比对后进行确定。在执行上也可以变通处理。一是考虑没收部分的价值,在进行整体评估后,按面积折算要求违建者自行回购。二是违建者如拒不回购,则可进行局部查封,使违建者丧失该部分的占有、使用权利,并由国土部门进行监督。
三是能够有效震慑。目前,因利益驱动,少批多建,甚至不批乱建的现象十分严重,且愈演愈烈。在实际之中,很多违建者都是利用脱离国土、规划等部门监控时加快施工,预造成既定事实,以既定事实强行阻碍行政单位执法行为。对于此类情形,行政单位往往陷入两难困境。国土局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旨在借助于法院强制执行予以制止,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则会出现多米诺骨效应,导致违规乱建现象泛滥成灾。裁定予以执行,通过强制措施让违建行为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法律代价,从而达到执行一案,震慑一片,能够有效遏制违法乱建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