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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垫付索赔遇阻,依法维权获得支持
作者:刘尚球 谭伟雄  发布时间:2014-09-10 16:06:18 打印 字号: | |
  尽管自己的车辆办理了交强险与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但为了让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戴某还是主动垫付医药费14000元。但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无交警队结案书拒绝理赔,而伤者杨某尽管康复但在赔偿上既不愿调解,也不依法起诉,无奈之下,戴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与伤者杨某一同告上法庭。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戴某与被告杨某、某保险公司衡东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确认被告杨某总损失为32173.7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衡东县支公司应理赔25155元,直接赔偿付被告杨某11395元,返还原告戴某13760元。

  2014年3月9日,被告杨某骑人力三轮车在衡阳市雁峰区南环一路“南岳电控”公司大门前斜横过道路时,遇原告戴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南环一路由西向东行驶,小轿车前头右侧与人力三轮车右侧相刮碰,造成被告杨某受伤及两车均有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杨某被送往衡阳市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2173.7元。经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峰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戴某应承担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为配合伤者医疗,在被告杨某住院前后,原告戴某积极主动垫付医疗费14000元,并就赔偿一事多次主动要求进行协商,直至被告杨某康复出院,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该案在交警部门迟迟不能结案。因戴某的车辆办理了交强险与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遂又多次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却以没有交警队结案书为由拒绝赔付。原告戴某又要求杨某到法院起诉,自己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杨某又不愿诉之于法院。无奈之下,戴某自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交通事故损失额度,确认事故双方分担损失数额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交通事故当事人医疗费、陪护费、生活费等费用。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确认被告杨某损失总额,由杨某与戴某按主次责任分别承担60%、40%,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并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刘尚球 谭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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