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虽天经地义,但切勿得理不饶人。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
2013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至某KTV唱歌、喝酒。后在大厅沙发上休息时碰到金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便上前找金某某还钱,被金某某回绝,被告人刘某某以为金某某口气太大为由,动手殴打金某某,从而引发二人打斗。与被告人刘某某一同来的几个人见状便一起对金某某进行殴打,后经旁人劝说,被告人刘某某才罢休。在民警将金某某带离现场送至医院过程中,刘某又继续殴打金某某。经鉴定:金某某伤情程度为轻伤。后刘某某表示当时系因酒喝高了,愿积极赔偿金某某全部损失,金某某同意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系初犯,并赔偿受害人金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维护权益应使用合法途径。切勿暴力相威逼,否则只会讨债未成先陷牢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