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失窃怀疑他人,非法拘禁暴力威胁。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对罗某某与谭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谭某某拘役三个月;判处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1月24日,罗某某的舅舅刘某某家做喜酒,罗某某负责帮其登记收取礼金账。当天刘某某家被盗现金若干元,却一直没有查找到盗贼。后同村另一村民家做喜酒期间失窃,因周某被认为是盗窃嫌疑人,刘某某认为自家失窃与其有关,便告知自己外甥罗某某。罗某某通过谭某某获得周某的联系方式,并电话约周某面谈,面谈时周某否认偷盗一事,结果双方不欢而散。2013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纠集多人找寻周某未果后,中午吃饭时便将情况告知谭某某,商议下午如何找到周某。随后,两被告人以办酒席找周某买狗的名义约周某见面。下午14时许,两被告人纠集多人找到了周某,被告人谭某某一见到周某便上前殴打,随后被告人一伙将周某强行拖上车,带至谭某某家中。在谭某某家中,被告人谭某某让周某跪着,并对周某进行口头威胁,然后又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对周某进行殴打,但周某仍否认偷盗一事。后被告人谭某某提议将周某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在押送途中又对周某进行殴打,并威胁周某,强迫周某承认盗窃一事。直至当天17时许,才将周某送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均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谭某某赔偿周某医疗费3000元,两被告人均获得被害人周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对他人进行殴打、侮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两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