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被执行人能够端正态度,认识错误,并积极配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决定,对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变更为20万,并撤消对其法定代表人江某杨的罚款。
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刘某诉阳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同日根据原告刘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查封被告阳胜生价值14万元的财产的裁定。2013年5月29日,该院查明被告阳某所有的拖挂车挂靠在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以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为所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了登记。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某签订了《车辆委托管理协议书》,要求被告阳某办理车辆的报费、转籍、过户,必须亲自到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法院向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对被告阳某车辆进行查封,要求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不得为被告阳某办理车辆过户、转让手续。2013年9月23日,法院受理执行刘某与阳某合伙协议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阳某将上述车辆转让给朱某,并在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本案因被执行人阳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全部执行到位。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阳某所有的拖挂车挂靠在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负责管理,车辆的转让、过户在该公司办理手续,该公司具有协助执行义务。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法院向其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后,仍然为被执行人阳某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且因为其拒不协助执行,造成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到位,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江某杨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认识到拒不协助执行的严重后果,积极查找被转移车辆的下落。近日,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及大力协助下,法院顺利扣押了被查封的车辆。因其积极配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减轻对其罚款的变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