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汉子痴迷扒窃,利用赶集日一个月之内在同一农贸市场竟然出手扒窃三次。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谢某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谢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谢某系衡山县人,住所地比邻衡东县大桥镇,因此对大桥镇赶集日十分熟悉。2014年7月份,利用赶集日在该镇出手扒窃三次。7月3日上午,被告人谢某租乘摩托车从衡山县到衡东县大桥镇农贸市场,在市场内伺机找寻目标。后被告人在一个摊位前将茹某红色布袋内的棕色格子钱包扒走,将包内现金152元窃取,随后将钱包扔掉。半月之后。即7月18日,被告人谢某又在大桥镇农贸市场内一卖卤菜摊位趁文某不注意拉开文某手提包拉链预扒窃,被文某当场发觉而未能扒窃成功。然而谢某仍不死心,五日之后,即23日再次利用该镇赶集日来到农贸市场内进行扒窃,在伺机下手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