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但恶习难改,进厂打工却打起窃取工友钱财的歪主意。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8月15日,邓某因盗窃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后回到家中,并没有找到合适工作,一直处于无业状态。直到今年7月中旬,邓某通过应聘才进入本县的一家鞋业公司上班。由于邓某好吃懒做的恶习难改,总想不劳而获,到公司上班不久,便打起了盗窃工友的歪主意。7月20日中午,邓某下班回到宿舍,见同宿舍的工友不在,遂将宿舍一置物柜的锁扯坏,将工友陈某放置于该柜子内的1台手提电脑、2台平板电脑、4台手机、1块玉佩及300元现金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物品共计价值133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根据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劝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好吃懒做,行偷鸡摸狗之事。古人云“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脚”,窃取他人钱财,似乎来之较易,但一旦东窗事发,面临的将是牢狱之苦,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