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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金融机构案件执行现状
作者:蒋倩  发布时间:2014-10-15 16:14:15 打印 字号: | |
  摘要:本文通过对衡东法院执行局2013年涉金融机构执行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涉金融机构执行案件三个特点,进而找出导致涉金融机构案件执行难的四大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涉金融机构执行案件  现状分析  对策

“执行难”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之一。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表面上侵害的只是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但实质上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群众中的牢固树立,而且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在保护自身利益时也遭遇到不少的执行难问题,成为了司法程序中的弱势群体。

笔者是衡东县法院执行局一名内勤,负责执行局案件的收、结案登记、司法统计等相关工作。通过对本院执行局2013年涉金融机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涉金融机构案件执行情况,以期找出影响金融机构案件执行难的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涉金融机构案件执行现状

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本院执行局共受理案件249件,其中涉金融机构执行案件11件,财产保全案件2件。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的1件,其余案件均为本院裁决。上述13件案件,按申请人分类,12件申请人为商业银行,1件申请人为政策性银行;按申请案由分类,12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件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按结案方式分类,11件执行案件已结案9件,终结本次执行8件,执结1件,2件正在评估中。11件执行案件申请标的共计898.0314万元,执结标的7.3727元,标的到位率为0.82%。2件财产保全案件申请标的为1770万元,查封了相应的财产,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终执结本次执行,另一案件查封了相应财产,在审理阶段因被申请人资不抵债,现进入破产程序。①

二、涉金融机构执行案件特点

通过分析上述案件,与普通的执行案件相比较,涉金融机构执行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执行标的额偏大

金融机构对外所发生的业务标的额普遍比较大,进而使得其所引发纠纷的执行案件标的额也普遍较大。上述13件案件,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1件,标的额超过100万的3件。标的额偏大,案件执行难度也相应增大。

(二)债权保全措施较弱

金融机构在对外商业经营中,虽然树立了较强的信贷风险防范意识,设定了必要的债权保全措施,但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金融机构

                             

①本院采取的是大执行格局,负责受理执行案件的庭室包括执行局、法警队、行政庭、民二庭、五个法庭。其中民二庭专门成立了一个涉银信案件执行小组,专门负责涉农村信用社案件的执行。执行局负责其他涉金融机构案件的执行。

在债权保全措施的采取上,许多保全措施先天就不具备保障债权足额兑现的安全性,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实现保护债权的目的。以上述13件案件为例,金融机构在放贷之时,都为债权设定了必要的债权保全措施。就其所设定的债权保全类型来看,金融机构对外信贷业务,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为风险防范手段,而许多承担信用担保的担保人其本身的资信状况就不佳。以抵押方式设定担保这也给银行债权提供了保障,但涉及抵押物财产处置,给执行案件带来较多不确定性。还有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业务,由于许多案件抵押人名下就此一套住房,故该种贷款抵押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本就无法起到对债的保全作用。

(三)实际执行所引发的次生问题较多

标的额大的涉金融执行案件,直接攸关借款企业的生死存亡,执行此类案件时,利益攸关者往往闻风而动,从而容易引发较大的社会矛盾。上述的13件案件,有1案件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借款纠纷被诉至本院,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还在预售阶段,大部分购房户已预交全部或部分购房款及相关手续费,但因开发商未办理相关产权证件,导致房产被查封,案件涉及到400余户购房户的利益。而该房地产公司涉及到某集团企业,该集团企业作为湖南省龙头企业示范单位,是当地有名的纳税大户。地方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试图通过引进投资融资解决企业危机,最终融资失败,该企业因资不抵债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和不可测的维稳风险。因此,此类矛盾特别容易激化的案件,往往是执行未动,而维稳则需先行。

三、涉金融机构案件执行难原因

综合目前涉金融执行案件的的现状和特点,笔者认为造成涉金融机构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金融机构方面

2000年来,国内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竞争加剧,一味追求业绩指标,贷前客户准入把关不严格,未合理评估担保物或保证人担保能力,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未能有效结合,三查制度未落到实处,从客户准入、贷前调查、各类合同审查、贷款流向监管、借款人、担保人经营状况监控、资产保全措施的采取等贷前、贷中、贷后及不良贷款发生后都存在未能依法合规操作的情况。这些都是贷款形成不良后,银行资产保全案件难以执结的源头。[1]

(二)社会方面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使社会诚信屡遭挑战。一些人非但不将失信作为一种耻辱,反而还将舍义取利作为一种生财的途径和炫耀的资本。如在涉金融机构案件中,一些借贷人不守信贷约定,私自变更信贷用途,致使信贷风险失控;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现象普遍,致使公司实际资产与账面资产出现严重背离;通过虚增债务等方式,怂恿案外人参与执行分配,进而摊薄可执行到位债权等。社会诚信机制的残缺为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导致了被执行人财产难寻。[2]

(三)政府方面

社会对维稳状态的过度倚重,致使地方保护主义滋生。由于金融案件的执行,往往决定着被执行人企业的生死,一些地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名,给执行法院施压,或迫使金融机构让步。此举,使得涉金融案件的执行无形之中又被添加了一道维稳的社会难题。

(四)法律方面

当前,我国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文非常少,法院主要依赖司法解释来执行,法律层级的低下,以及所赋予的执行手段匮乏,导致法院执行的权威及效率难以得到有效彰显。此外,国家关于强制执行相关措施法律力度亦不大。《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的第6条则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上述规定,对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此种“和谐”的规定也给我们涉金融案件的执行带来了难题。此类案件,在房产借贷案件以及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3]

四、涉金融机构执行案件执行难对策

(一)加强金融机构信贷管理

大量涉金融机构执行案件表明,金融机构信贷从业人员工作中存在的不负责任,盲目发放贷款,或者贷款手续不完备,以及“人情贷款”、 “关系贷款”等问题,都对以后的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还有,金融机构信贷从业人员在执行中怠于提供执行线索,贻误法院执行时机,也人为造成了法院执行难度。因此,金融机构规范贷款业务,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完善贷款手续,增强信贷从业人员依法办事观念,是构筑安全防线的第一道“篱笆”。

(二)整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最高法院于2009年建立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重点对一些不守诚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示曝光,对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并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也表现出巨大潜力和突出作用。我国相类似的诚信体系平台还有很多,目前我国工商、银行、法院、公安都逐步形成了各自的“黑名单”,但各自为政,呈现出条块分割状态,相互间的互联互通不够,没有进行资源整合,没有形成覆盖全民全社会的、系统的、资源共享的信用记录制度,导致其联合规制作用还十分脆弱。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的信用制度,以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特色的诚实信用制度。只有建立起我国特色的信用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特色的执行难”问题。

(三)转变政府部门行政理念

目前政府行政干预司法公正问题仍然存在,地方政府应该转变行政理念,把保护把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放在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兼顾银企案件纠纷中双方面利益,消除司法干预和地方保护思想,以有效保护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遥。[4]

(四)拓展社会救济的渠道和范围

个人以房产申请抵押贷款的涉金融机构执行案件,当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时,法院出于保障其生存权的需要,依法不得对其名下的该套住房予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使法院的执行措施无法落到实处。在此之前,虽然有地方法院曾探索过通过以大换小的方式执行唯一住房,但是需要被执行人予以配合,否则,许多法律问题单凭执行法院无法得以绕过。执行实务中此种尴尬与无奈,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救济体系与国家的法治建设步伐还很不相适应。该种制度性欠缺,在涉金融案件的执行中,矛盾还不是十分突出,但是在刑事附带案件的执行中,矛盾与冲突就显得尤为激烈。一些被害的申请执行人家徒四壁、生活极度拮据,在面临法院依法不能处置罪犯名下的唯一住房时,被害人及其家属极易出现上访甚至引发报复社会的恶性事件。为此,我们可以尝试借鉴外国的做法,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执行变现措施,将因败诉而遭致生活无着的人纳入社会救济范围,被执行人的生存权问题则通过国家另行救济的方式予以保障。[5]

(五)健全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

纵观各种执行难的各种表现和成因,都与执行法律法规滞后有一定的关系,制定一部单独完备的强制执行法,对涉及各项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是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经过几十年的迎战执行难的努力探索和司法实践磨练,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执行工作司法经验,我国从最初的民诉法(试行)到民诉法正式颁布、全国人大对民诉法的修改、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诸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也积累了丰富的执行工作立法经验,已经具备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各项基础和条件。社会各界应积极向立法机关献言献策,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将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工作排上议事日程,使强制执行法早日出台,为人民法院依法排除各种执行工作的障碍,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彻底解决各种执行难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与保障债权人相配套的法规,例如:个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改制等法规应该逐步制定和完善,避免为逃废债提供合法道路。[6]

参考文献:

[1]陈华智. X 银行十大难执行案件特点分析.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2]高琪.也论金融案件执行难.南方金融,2001,26-28

[3]陈传,江张成.我国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中国信用卡,2010,55-57

[4] 冯钧. 改善县域司法环境的对策思考.武汉金融,2006,54-55

[5] 苏万明,周立权,齐雷杰,胡锦武.法律“白条”之痛:生效判决为何无法执行.决策探索,2013,34-35

[6]谭平.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查和分析.中国法院网,2008-03-07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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