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申请人周某的母亲在衡东法院领取了兑现款1.5万元,对执行人员一再表示感谢,但执行人员高兴的告诉她,案件的顺利执行,得益于省高院开发的网络查控系统,是网络查控帮了大忙。
原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赵某赔偿周某医疗费等7070.63元,但赵某没有主动履行。2000年1月,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将该案委托衡东县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某当时正在服刑,且家里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于2000年6月30日中止执行。国庆节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找到衡东法院,请求恢复执行。衡东法院立即调取了被执行人的户籍资料,一并与生效法律文书上传到省高院司法网络查控平台进行网络查询,第三天就得到了查询结果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在一乡下信用社有存款,法院立即前往,进行了扣划。十四年积案就此执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