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治,金融监管,执行难,信用建设。
内容提要:在民事执行中,金融业法律的滞后与留白愈加突出,同时,中国社会诚信缺失,使得恶意规避执行成为可能;中国信用建设缺失,使得执行难成为现实并变为痼疾。加快金融立法,加强法治宣传,完善金融体制,大力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如何理解法治中国,有多种多样的提法,有的同志从中国的五大建设的角度理解法治中国,也就是说法治中国包含着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社会、法治文化和法治生态;还有学者提出国家法治、地方法治、行业法治三位一体,不仅需要有一个法治国家,还要有一个法治区域,……行业法治,从上而下,新闻领域、教育领域、文化领域等。法治中国应当包含: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党;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管理社会和社会依法自治,建设法治社会【2】。
法治金融从概念上看应当属于行业法治;金融从本质上讲是经济运行的特殊的再分配形式,是以信用的方式,凭其独特精巧的金融机构,运用灵活流动的金融工具对社会资金进行再分配,以达到合理地重新配置社会资源、协调发展经济的目的【3】。故而,法治金融从实质上和内容上关涉到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根据金融关系的不同性质分为金融业务关系、金融监管关系、金融调控关系,金融监管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再次引起全世界的重视和反思。金融监管在我国是指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金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利益需要,运用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所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和。【4】笔者不是金融学专业,也未曾研究过金融法学,仅从本职工作中,从民事执行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就我国金融监管现状进行一点思考,以管窥豹,以期请教方家,予以解惑。
一、金融业法律空白和滞后对民事执行的影响
综观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银行、证券等金融主体在民事执行中的地位和角色,唯有一个法条简单概述,即《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另外第一百一十四条是对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处罚的规定。除此之外,现行法律并无对金融主体在民事执行中有何法律定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金融业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核心产业,金融产品日新月异,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金融业已经深入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面对新情况,在民事执行中,金融业法律的空白和滞后表现的愈加突出。
(一)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的困境。
1、信息孤岛造成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全部的财产进行调查。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地人员流动性大,地区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银行如林而立,这必然会出现,海南的被执行人远在东北某市县区域银行有存款,申请人无法获知,法院限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不能获知,这是目前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2、限于银行部门利益,银行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不提供非本营业网点开户信息、存款信息。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尤其是在外地执行时,面对这种处境,执行人员也只能请求对方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开户网点,期望能及时做好保全措施;但是执行工作是一项应急性很强的工作,兜兜转转再到达开户行的时候,存款或者已经被转移,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对股票、基金、期货、债券的执行困境
对银行存款的执行,法院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处理程序,但对于股票、基金、期货、期权、债券等新兴金融产品,至今没有执行指导,也没有看到其他法院的先进做法,更没有法律对此加以规定、指引。
1、协助义务主体的不确定。法院如需查询,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协助查询、冻结的主体具体是谁?《民诉法》只是简单规定是有关单位,具体是银监会、证监会,还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经纪公司,还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如果是金融主体(非自然人),那么就如上述银行查询的困境一样,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信息孤岛。而如果是交易所,且不论司法成本,全国只有不到十家交易所,全国法院有上千个,这种资源配置,交易所是否有足够资源履行此义务?
2、对债券的执行空白。如果说记名公司债券能够参照股票的执行,那么国债、不记名债券的执行,又该如何确定协助主体?如何查询、如何冻结?这是金融监管的空白。
3、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执行冻结、兑现。考虑到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是否适合冻结被执行人有价证券?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有价证券,又该如何兑现?参照对公司股权的处理方法,应当进行评估拍卖,且不论目前金融资信中介混乱无序,有价证券随市场价格波动,评估拍卖程序必然影响有价证券的价值,是否需要评估拍卖?如果不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又以何时的市场价出售?被执行人是否认可法院的即时处置?这些情况都急需法律法规来明确。
(三)互联网金融对民事执行的影响
1、民间金融。没人能明确说它合法还是非法?严格意义上有非法的嫌疑,但好像又不太非法,处于灰色地带。民间金融,大家最关心的是灰色地带如何看待?我们国家的立法思路,就是摸着石头过河。有认识的可以“让子弹飞一会儿”,只要不是明显违法的,就先干着,从法律上来看是违法的。但不管你,一旦你出事了,就得把你抓起来。长时间的发展,感觉好,把你收编,才成为正规军,合法化。所以,民间金融处在灰色地带。【5】正如民间私募基金、典当行、小额担保公司等等,这些有的渐渐被法律所规范,有的还正在逐步形成,但是在民事执行中,执行人员无法查询,更无从处置。
2、如果说民间金融,我们还无法从法律上触摸,那日益方便快捷的金融业互联网化对执行的影响就显得更为突出。例如网上银行,笔者就碰到很多次这样的案例,执行人员已经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正在柜台办理冻结手续,当笔者把材料送进柜台后,银行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存款已经转移了,这中间或者有银行工作人员通知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但更是网上银行的高效与司法程序严谨本质上的冲突。
3、对民间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互相结合产生的新型金融衍生产品的执行。民间金融是金融创新的源泉,金融互联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二者互相结合产生各种形式的金融衍生品,如支付宝、余额宝、网上私募平台;如虚拟货币:Q币、游戏币、比特币等;如虚拟财产:包括淘宝网店、游戏虚拟物品等。如首例淘宝店铺分家案【6】、深圳罗湖法院冻结支付宝资金【7】,这些都是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产生的新的法律事实,对这种金融产品,民事执行中无从查询、无法处理。
(四)对住房公积金的执行
从现有法律关于可执行财产及执行豁免的规定来看,只要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现有财产和可期待财产,且该财产不属于法律规定执行豁免范畴,均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供执行。【8】但实践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却是一个难点,同样是协助主体不明,法律无明确规定,尤其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质,协助义务主体并不承认法院可以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效力,导致实践中重重困难。
二、从“执行难”看金融监管缺失与信用建设的留白
一个法治国家是否存在执行难?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大概是最朴素的法治的含义了,那末在法治国家中,每一个公民对法院的判决理所当然的予以服从并自觉履行之。实践中,当然没有理论推理这么美好,但也不至于陷入中国目前这种执行的困境中:执行不到位就上访围访,或者恶意规避执行,甚至对抗围攻执行人员。执行之难,并不是被执行人没有偿债能力而执行不到位,而是恶意规避执行,有偿债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俗称“老赖”。这种恶意规避如果只是个案,当然可以认定这是个人诚信缺失,但当整个社会出现“执行难”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反思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与信用建设。
(一)金融业法治落后造成的“执行难”
执行之难,除开非依法办案外,最主要的财产调查、控制之难,实践中不动产的查控不是执行难的主因;财产查控之难,在于被执行人的动产难查询、控制,尤其是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其他新型金融衍生品的查询、控制,民事执行实际上是金融业法治化滞后的首难者。
1、金融业内行政立法代替立法,由此导致令出多方,同时各种行政规章制度不对外公布,而是以印发、通知、明传等方式内部转发,执行人员很难获知,民事执行无法可依,更让人无所是从。
2、正是金融业法治建设的落后导致金融体制建设无序,金融监管侧重于形式监管,审批式监管,事前监管,对创新的金融产品则存在多头监管、职权交叉以致形成无人监管;对司法查询、控制未形成统一窗口,找协助义务人难,找对口部门更难。
3、金融监管行政化造成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查控中时有从业人员违法行为发生,如拒不受理或事前通知被执行人等。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留白加剧了执行难
中国古有华夏之称,华夏者:“中国有礼仪之大故称夏,有服章之美谓之华”,中国号为礼仪之邦。随着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诚信遭到挑战。据调查统计,对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状况评价,仅有4.8%的被访者评价“好”,48.7%评价“一般”,46.6%被访者认为社会诚信状况“差”,甚至“很差”【9】。诚信是内生的,取决于自身的品德【10】,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无法直接调整,但诚信是信用制度的思想首选基础和精神支柱。【11】而信用是经济制度范畴,反映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并体现为规章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12】。坚定良好的信用则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13】这足以说明信用建设是提高社会诚信的有效方式,也是金融法治化的必要途径,所以有人也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14】。
中国社会诚信缺失,使得恶意规避执行成为可能;中国信用建设缺失,使得执行难成为现实并变为痼疾。201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称:人民银行征信数据库建立了6亿多个个人、6千多万农户和1700多万户企业的信用档案,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规模最大、类型最为复杂、受益面最广的数据库【15】。但随之配套的法律建设和应用却是空白,征信数据库仅限于银行发放贷款的参考。对金融法治化的有何促进?!对民事执行工作更无影响。
三、加速推进行业法治,加强金融监管,大力推广信用建设,促进解决执行难
如前所述,“执行难”难点就在于对被执行人动产的查控,从某种角度上说,民事执行就是金融业法治化落后直接受害者。从民事执行角度出发,一个有序、高效的金融业有利于解决执行难,一个法治化的金融业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尊严。从化解“执行难”的立足点出发,从以下方面对金融法治化提出建议。
(一)对金融从业人员加强法律宣传,树立法治意识。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哈罗德.J.波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论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本身不会让人自觉履行,必先有法律意识,而后有法律信仰,而后才会信守法律。
(二)加快金融立法,细化对金融主体(非自然人)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正在实行的有效的行政规章应当转化为法律;严格规范行政立法,避免以行政立法代替立法。目前我国主要的金融法律有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信托法、担保法、反洗钱法,余者皆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内部通知、公文等,涉及民事执行的就只有前文所述《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一百一十四条,另外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以及评估拍卖财产的规定,这些司法解释过于具体,没有前瞻性,对新型财产的处理方式并无指导意义,这些都是急需立法调整。
(三)健全金融体制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平台,改革金融监管模式,建立于司法系统对接的办事窗口,方便法院及时查询、控制被执行人财产。从金融监管角度出发,这也是确立全程监管、事后监管的监管方法;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通过全方位的财产调查,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可以合情、合理、合法终结执行,也就无所谓执行之难。
(三)建立信用体系,完善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应用。有序的信用法律规则是社会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如信息采集的范围、采集与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的关系等都应有规则可循。
1、我国的信用法律法规建设不足。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涉及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则。信用信息的采集,涉及各相关主体信息公开以及个人隐私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国家安全等问题。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规则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法,与企业信息披露有关的规则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商业银行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等,与个人信息公开有关的规则主要是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则,如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储蓄管理条例等,与信用信息使用有关的规则包括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都涉及到了信用问题,但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是不相适应的【16】。
2、信用记录不能只是一个庞大的数据库,要使之与各金融主体链接,与行政违法记录、司法案件系统互动。《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但并无具体与征信机构衔接的规则,目前在基层法院也未大规模实行。
3、信用威慑制度应当在全社会实行,以此督促被执行人自动自觉履行。目前,我国信用记录并未真正启动,对一家银行欠帐的客户,另外一家银行照样给他开新的帐户;在一家信用卡公司恶意透支的客户,另一家信用公司照样发给他信用卡,这不是信用社会所应该发生的现象。只有把信用记录应用在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做到无信用则寸步难行,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才是真正的信用社会,才会实现法治金融。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张文显。http://202.119.104.33/html/xsgz/yjsh/1869.html
【3】《财政与金融》 张强、陈继瑜编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4】同上
【5】从非法集资到互联网金融——民间金融涌春潮? 刘少军 http://news.sina.com.cn/c/z/minjianjinrong/
【6】《中国审判》 2013年01期 《夫妻离婚法庭争产 网店成了“香饽饽”虚拟财产如何分割成焦点 首例淘宝店铺分家案》
【7】《深圳财产保全又有新举措、依法冻结被告支付宝账号》,《人民法院报》 2014年3月21日
【8】《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与路径选择》 王云超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2/id/894495.shtml
【9】《中国社会诚信为家调查》 李松著 中国商业出版社
【10】、【11】
http://www.mohurd.gov.cn/qgjzsccxxxpt/xyzs/200612/t20061212_164998.html
【12】《诚信与信用辨析》洪跃雄、郭元元 河南科技学院报 2012年07期
【13】《信用与信任是金融安全的基石》 王兆星
http://www.qstheory.cn/zxdk/2010/201024/201012/t20101214_59501.htm
【14】吴敬琏专访: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 http://finance.sina.com.cn/d/20020426/200929.html
【15】《央行: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征信数据库》http://www.creditcn.com/shownews1.asp?id=1387
【16】《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蓝寿荣http://www.financialservice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