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金融危机虽然未对中国经济产生过多实际影响,但这次危机为我国金融业带来了诸多启示。本文从阐述美国经济背景出发,全面分析了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指出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不到位。进而根据我国目前金融体制现状,结合美国的金融危机,从体制、法律、政策等多方面提出了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和建议,以期让我国金融稳定健康地持续发展。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体制;改革;启示
引 言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并迅速蔓延到全球,给世界各国经济造成巨大冲击。这次危机引起人们对我国金融体制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房地产市场、金融监管体系等都方面的问题,基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我国会不会重蹈美国金融危机之覆辙?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金融危机无疑为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了教训如何借鉴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深化改革我国金融体制,以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以及全面与国际金融接轨,是学术界、实践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从这一角度展开讨论,以其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意见。
一、美国爆发金融危机的原因
美国金融危机涉及面广、原因复杂,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成因:
(一)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没有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美国金融衍生品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大类。场外交易存在的问题是这次金融危机的祸首之一。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地放开门槛,业界面临着残酷的竞争,而资本是逐利的,需要获得高额的利润,因此不断地创造出新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各种新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充斥在金融市场的各各角落。而在美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既不属于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也不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范围之内。
因此,如高风险抵押担保债券、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市场流通债券的再证券化、信用违约互换等市场完全不受监管,也没有公开的记录显示债券违约卖方是否拥有资产进行支付。由于这种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中交易商相互之间持有大量头寸,从而在该市场上蕴含着极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可以说由于美国金融法规和监管者的思维并未跟上华尔街金融创新的步伐,使得金融监管者允许这些市场在监管很少甚至完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大肆发展起来。因此,在没有政府监管下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不断集聚,交易各方都持有大量风险敞口头寸,交易对手之间相互不了解,没有结算机构为其进行结算,最终导致危机的爆发和愈演愈烈。[1]
(二)抵押贷款证券化规模不断扩大
房价的不断上涨刺激了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在优质抵押贷款市场接近饱和后,房地产金融机构把目光投向了信用等级低的购房群体,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用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壮大,次级贷款规模占抵押贷款市场总规模的比列大大上升。但美国次级按揭客户的偿付保障不是建立在客户本身的还款能力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假设之上。在房市火爆的时候,银行可以借此获得高额利润收入而不必担心风险。但如果房价低迷,利率上升,客户们的负担将逐步加重。当这种负担到了极限时,大量违规客户出现。此时,危机就产生了。[2]
(三)美国分散的监管体制制约了监管效率的发挥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布以后,美国改进了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了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之间的新的监管模式,学界称之为“伞形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根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而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伞状监管者”,负责评估和监控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的内控措施以及集团风险对存款子公司潜在影响等。然而,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在金融业高度混业经营并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种监管制度的安排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监管要求,一方面,各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监管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重复或空缺。另一方面,监管职责不清,无法协调而延误了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利时机,致使金融体系风险进一步累积而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了系统性风险以危机的形式爆发。[5]
美国这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给世界各国敲响了警钟,我国处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格局下,亦不能置身事外。我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时期,美国金融危机不仅仅是对我国金融机构造成资金上的损失,同时也给我国金融改革创新带来机遇和挑战。纵观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原因,我国金融体制中爆发出来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难免不会重蹈覆辙。
二、我国金融体制的现状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进行了渐进式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建设,已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体系。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还存在很问题,有的甚至是致命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存在缺陷
我国现有期货市场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将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纳入调整范围。《证券法》只是在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而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标明是根据《证券法》制定的。因此说,按照我国的立法惯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不是以《证券法》为法律渊源的,亦即可以说,对于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国务院并没有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进行规定。同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期货交易的含义,只是在第八十九条从反面规定了变相期货的种类。
(二)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很大缺陷
1、我国购房需求旺盛,但是购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按揭,一旦发生一部分购房人的收入下降,贷款成本增加,还贷能力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发生连锁反应,导致房价在大涨之后发生大跌,潜在风险演变成现实危机。
2、房地产信贷增长过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资金以银行的信贷等间接融资为主,企业资产的资产负债率较高。房地产贷款比例偏高,加上房价的飙升,使房地产产业的风险大量转向发放贷款的银行业,如果房地产价格出现大幅下跌,银行自身持有的房产抵押价值将降低,进而影响到房地产的信贷投放,而这将进一步导致房地产价格下跌,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3、国内商业银行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放松了对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标准,这突出表现在:向手续不完备、证件不齐和项目资本金未全部到位的开发商发放贷款;向主体结构未封顶的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的财务分析不到位;对贷款的真实性调查部充分;贷后管理薄弱等。一些银行对房地产按揭贷款的资质审核形同虚设,而不问贷款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信用透支等开始冒出,中国式的次级贷款者正在显现。
4、政府对房贷市场的监管较为宽松。住房贷款的发放过程中,部分银行贷款“三查”制度①形同虚设,工作人员甚至与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共同虚构贷款合同,虚抬房价,骗取银行贷款。
通过以上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显现出种种诱发次贷危机的现象,如果不加以防范与控制,我国有可能发生类似美国的次贷危机。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和监管效率不高,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很多缺陷
1、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完备、严格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前提和保障。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金融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我国金融健康运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相对来说,我国金融立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和其他法之间的衔接应进一步协调。另外我国金融立法主要参照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来制定的,因此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在本国化、本土化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
2、金融监管内部关系还没理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基本上还实行分业管理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非国有银行由中央人民银行进行监管,虽然银监会已经成立,但他与央行的职能关系还未理顺,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有待建立;证券行业由证监会进行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进行监管,因而出现同一级监管部门之间因监管目标统一而出现矛盾;同一级监管部门之间也缺乏明确分工和有效的协调,造成政出多门、各自为战和重复监管。另外,监管机构自身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也容易造成监管机构自身的腐败和监管行为非规范化运作。
3、监管的体制性腐败。我国金融监管往往凭借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长期的人事来往关系,管理监督很多少量化指标,形成了“人为裁度、随机变化”的监督方式,使监督人员和被监督人员的关系过于密切。这种监督体制必然造成监督的腐败,降低监管效率。
三、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建立新的金融体制的启示
虽然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相对较小,但是,我们也应该警惕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特别是美国经济的变化可能给我们带来的不利影响,以避免重蹈美国覆辙。通过分析美国金融危机的案例,吸取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为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健康发展能提供有益借鉴和启示。
(一)必须把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制度监管范围
场外衍生品交易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与场内衍生品交易,场外衍生品交易也是投资者风险管理的工具。因此,不应因衍生品场外交易出现了问题就完全否定其合法性。政府监管必须适应市场的发展,引领市场的发展。因此,未来在制定“期货交易法”时,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如何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 “期货交易法”中加以规范,但是这种方式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多难题;另一种方式是单独制定相关法律调整场外衍生品交易。我认为后者比较具有可行性。其次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如何对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监管。具体问题包括:第一,是否实行行政许可制的市场进入方式,包括合约的许可、境外投资者进入的交易者许可以及我国交易者在境外进行场外交易的许可等;第二,是否建立统一的结算担保制度,是实行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制度;第三,如何实行信息披露;第四,定价机制如何完善。关于是否应实行行政许可制的问题上,我认为,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合约品种实行行政许可制显然不现实,实行注册制是比较现实的选择。在是否建立统一的结算担保制度问题上,我认为,随着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应当建立场外结算制度。可以选择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现有的四家期货交易所之外单独建立一个场外结算机构,为场外交易提供结算服务;二是建立一个统一的结算机构,把四个交易所的结算统一起来,同时提供场外衍生品交易结算服务。选择后一方式从法律上看更为可行,因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为场内的统一结算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批准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专门履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以及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必须及时有效的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加以整顿
为了防范类似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我国必须从商业银行和政府两个方面采取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商业银行方面,着重应做好以下工作:
1、重视房贷市场的风险。严格审查各家商业银行为了短期利益而放松对贷款人的标准的行为 ,规范银行贷款标准和行为,各家商业银行应该谨慎对待房地产市场风险,避免盲目房贷,以降低银行在房地产中的风险承担
2、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体系。美国次贷还有信用等级的划分,而我国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还没层级,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审查不够或者审查难度大。银行应加紧做好低端的、基础性的工作,对贷款的风险、信用状况等做到全面了解,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
3、建立房贷损失保险机制。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房贷风险的最大承担者房贷风险保险机制可以保证还款人在违约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从而减少和转移银行的损失。
在政府方面,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同时通过税收等财政手段提高住房持有者的成抑制过热的住房需求。
2、加强对市场和银行业的监管。首先,规范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加强对企业的审查,并进一步监督个人住房市场的发展。其次,针对我国分业监管使处于不同金融机构边界的业务带有明显的边缘性、交叉性,造成监管盲区的现象,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一行三会”②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再次,可以考虑建立全国性的独立的第三方资产评级机构并加强对它的监管。
完善有关房贷市场的法律法规。包括:房屋土地管理、房屋预售、审查及监管、企业和个人贷款等诸多方面。[10]
(三)建立健全金融市场立法和监管体系
作为二次虚拟的金融衍生工具,处于金融风险体系的“倒金字塔”的顶层,其结构的脆弱性明显,这要求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建立全面的立法和监管体系。在立法体系建设方面,一要尽快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法》, 以保证金融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要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在监管体系建设方面,由于金融业出现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我国原来的分业监管体制也必须过渡到集中监管体制上来。借鉴欧美的监管经验,首先,要建立一个统一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衍生品交易实行集中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其次,要建立行业自律的监管体系,重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非官方监管和行业自律。另外,有效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需要国际间的通力合作。由于金融衍生市场的开放性,金融衍生交易和金融衍生市场一开始就具有跨国特征。所以,要注意国内监管与国际监管的合作和协调 [11]
(四)建立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管理体系
针对我国实行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机构从事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现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种分业监管体系不利于我国金融混业集团的发展,分业管理体系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资料交流、业务协调、划清不同金融业务的主监管人等方面都存在困难,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的问题。因此,应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业管理机构从事综合金融业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研究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为题;研究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等。[12]
结语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对我国金融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让我们在看到问题的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中国应结合国情调整自身经济增长模式,既要防止经济增长对投资和出口的过度依赖,也要避免国度消费引起的支付危机。这次危机使我们能够积极而审慎的看待我国房地产市场和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强化银行风险管理意识,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我国在未来的金融立法时,能充分考虑到把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纳入监管,降低金融交易市场的潜在风险。同时,在我们的合业监管体系上,我们要尝试去寻找一种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比如:混业管理体系。解决好这些问题,我国不仅不会步美国金融危机的后尘,反而我国金融市场会越来越繁荣。
注释
①“三查”制度是指银行对贷款人实行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②“一行三会”是中国大陆对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简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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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刘夏.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启示.网络财富,2008.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