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鸟铳,也会定罪判刑。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向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向某拘役四个月。
今年5月9日晚,被告人向某在本村一抓青蛙的人手中收购了两条蛇,刘某(另案处理)欲向被告人向某购买,因价钱没有达成要求,被告人向某不同意转卖,刘某见状强行将装有蛇的袋子丢至一边,双方因此引发打斗。事后刘某仍不罢休,于零晨1点许打电话叫来康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的小车,携带砍刀赶到向某家滋事。被告人向某怕吃亏,从家中拿出鸟铳阻止刘某等人进门,刘某上前与被告人向某发生扭打,康某等二人见状手持砍刀上前帮忙,被告人向某便持鸟铳朝康某等二人开了一枪,鸟铳打中康某腰部致其轻伤。后康某等二人立即逃跑,刘某在被告人向某的母亲劝说下离开。次日凌晨,被告人向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刘某等人殴打,接警的民警至现场发现被告人向某非法持有鸟铳,而将其收缴。经鉴定:该鸟铳为以火药为能量的射钉枪改制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某辩称,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正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