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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墙被毁起争执,持刀砍人被判刑
作者:刘尚球 南阳  发布时间:2014-11-03 09:31: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因相邻纠纷引发的一起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15000元。

  被告人谢某与周某系同组村民,且两家相邻,多年来一直因相邻房屋界线问题发生纠纷。2004年7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的妻子廖某发现自家用砖砌起来的屋后界墙被周某家破坏后,告知正在做事的被告人谢某和其侄儿谢某文。廖某喊谢某文一同来到自家屋后界墙处,找周某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廖某与周某的妻子周某香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后双方松手之后,廖某又返回告知人谢某自己被周某香打伤一事,被告人谢某遂手持草耙子来到周某家。谢某与周某对打,对打中,被告人谢某放下耙子,从腰上抽出一把菜刀,朝周某头部、右肩部等部位砍击,周某受伤后从屋后门离开。被告人谢某在屋内又持刀将周某香左手臂砍伤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劝诫:古人云“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法律亦有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切勿因一念之差,恶语相向,拳脚相加,否则失了自由言悔亦为时晚矣。
责任编辑:刘尚球 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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