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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劳动安全保护,雇主须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刘尚球  发布时间:2014-12-15 10:47:21 打印 字号: | |
  雇主用工应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用工,如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导致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该案,判决雇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年过60岁的原告马某于2012年11月被衡东县环卫局雇佣从事城市卫生保洁工作。2013年,衡东县环卫局把城市卫生保洁工作承包给被告长沙某保洁公司衡东项目部,项目部安排原告在衡东县城关镇清扫街道。2014年2月18日上午11许,原告清扫完街道后,在上厕所过程中,因当天冰冻路滑发生摔倒事故。后送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经法医鉴定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符合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某根据被告的安排从事清扫城关镇东风路的工作,双方实际上形成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相应报酬的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用具,没有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的相关制度,上述因素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自身缺乏安全意识,自己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遂综合原告的全部损失,依法判决原告马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
责任编辑:刘尚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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