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谢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6时许,被告人谢某与其妻子张某在南湾街一鞋店隔壁的门面前搭置一挂衣摊销售服装。鞋店店主颜某认为被告人在摊位上挂的衣服阻挡了她店子的视线,上前把被告人挂的衣服取下来,被告人谢某又把衣服挂上,双方发生口角以致扭打,其后张某与颜某的丈夫胡某参与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谢某从其面包车内拿出一把匕首,将胡某的左手环指划伤。胡某遂返回店内拿扁担与被告人谢某对打,被告人谢某又持匕首将胡某左肩部捅伤。后谢某被周围群众扭送至乡政府。经鉴定,胡某伤势构成轻伤。事后,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全部支付,被害人及近亲属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处刑的建议,法院予以采纳。经委托调查了解,被告人在家一贯表现较好,没有与邻里发生纠纷,其监管条件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法院对该建议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