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车防盗系数较低,加之车主防盗意识不强,往往成为小偷作案对象。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偷盗农用车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阳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4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阳某在衡东县城关镇国土局附近,发现路边停放一辆蓝色北汽福田时代牌轻型自卸货车,便扳断货车车窗玻璃打开车门,再通过搭线的方法将车子发动后将该辆货车盗走并销赃。同月15日凌晨,被告人阳某在衡东县新塘镇潭泊村街上发现一辆蓝色北汽福田北京牌大中型拖拉机,因该车车门未锁,便径直将该车开走卖至废品店销赃。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阳某先后窜至衡东县城关镇和新塘镇、衡山县开云镇及南岳区实施盗窃,共计盗窃农用车6辆,盗窃数额共计68485元。案发后有四台农用车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私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阳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盗窃的大部分赃物被追缴,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阳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