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堂不听话,散打教练一记“鞭腿”踢来法庭受审。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唐某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90后的唐某系衡东县某军校散打教练,被害人王某系该校学生。2014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唐某在给王某等人上散打课的时候,课堂纪律混乱。被告人唐某见王某上课不听话,便朝王某的臀部使用“鞭腿”踢打,王某在用手拦挡过程中致右手小手臂骨折受伤。后经司法鉴定,王某因钝性损伤致右尺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及所在军校与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协议,对王某的各项费积极赔偿,并取得了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最终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教学中,采用不当方法,造成学生身体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对其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